生育福利概述
  • 什么是生育福利待遇

    生育福利待遇,是指女职工及其配偶在生育过程中享受的福利待遇,包含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休假以及特殊劳动保护等。

  • 为什么要申领生育福利待/遇能够得到什么

    提出申请并通过受理的参保人,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服务及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由单位照发工资。

  •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生育休假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包括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

  • 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如何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概述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中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待遇支出中应当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申请对象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连续参保缴费满270天;

(四)申领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单位仍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其参保缴费。

特殊情况:

1.参保女职工未足月生产,生育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未满270天,但其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及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女性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满270天,仅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3.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女职工(包括在编人员及利用财政资金聘用的人员)不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后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范围及标准

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含下列费用: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二)男职工未就业(无业或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

(三)女职工流产、引产费用。

(四)女职工放环、取环费用。

(五)职工绝育、复通费用。

详情请参考《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

生育医疗费用标准: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 ÷ 30天 × 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本人原工资标准发放。生育津贴标准低于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标准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确保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降低;生育津贴标准高于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标准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调剂使用。

申请方式

线下渠道

直接到各级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各级经办窗口详情:

“免申即享”

在已开通“免申即办”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后,生育津贴支付免于申请。

线上渠道

广西医保APP

“广西医保”微信公众号

“广西医保”微信小程序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地方专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具体办理方式可点击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查看

生育医疗费用 >>
生育津贴 >>
申请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社保卡

2.申报表

3.病历资料

4.生育登记电子回单

5.参保银行账户信息

申请流程概览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流程图:


“免申即享”流程图:


生育休假及特殊劳动保护
生育休假
  • 生育假
  • 哺乳假
  • 育儿假

女方: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

一孩增加产假60

二孩增加产假70

三孩增加产假80

男方:

享受产前陪护假5

享受护理假25


特殊劳动保护
  • 孕期
  • 产期
  • 哺乳期

(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本单位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或适当减轻工作;在从事立位作业女职工的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三)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本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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