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交规〔2019〕1号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05 15:46 【字体:小中大】
柳交规〔2019〕1号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巡游出租汽车
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户,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局机关科室:
经研究,现将《柳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3月3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巡游出租汽车
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将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单个巡游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或者取消的主要依据。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等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范围为本市城区内所有巡游车。
第三条 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我市城区内的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五条 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即以单台巡游车作为考核目标,将考核年度内驾驶该巡游车的驾驶员因经营服务不规范或违法经营导致的诚信考核扣分累计到该巡游车上,作为该巡游车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第六条 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优秀)、AA级(良好)、A级(一般)和B级(不合格)。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巡游车单车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没有被扣分的,为AAA级;
(二)巡游车单车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1-20分的,为AA级;
(三)巡游车单车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21-39分的,为A级;
(四)巡游车单车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40分及以上的,为B级。
第七条 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计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并在次年的4月10日前完成。
新投放的巡游车考核计分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之日开始计算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可采取以下奖惩措施:
(一)对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等级为AAA级的车辆,可在巡游车顶灯上标识服务质量等级,供乘客参考择优选乘;
(二)对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等级为A级的车辆,可要求车辆所属公司或者个体经营者暂停该车辆经营3天;
(三)对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等级为B级的车辆,可要求车辆所属公司或者个体经营者暂停该车辆经营7天。
自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十五日内,车辆所属公司或者个体经营者应根据上述要求暂停车辆经营,对该车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并将整改报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逾期未整改的公司,在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第九条 巡游车单车在经营权使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经营权到期后,收回该车经营权,不再续营:
(一)巡游车单车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60分;
(二)连续2个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为B级;
(三)有3个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为B级的;
(四)参与被政府管理部门认定的恶性事件、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社会影响面较大。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单车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定期公告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市辖五县可参照本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由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柳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表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
|||||
柳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表 |
|||||
经营者: 车号: |
|||||
序号 |
日期 |
驾驶员 |
扣分事由 |
扣分值 |
备注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11 |
|
|
|
|
|
12 |
|
|
|
|
|
13 |
|
|
|
|
|
14 |
|
|
|
|
|
15 |
|
|
|
|
|
累计扣分 |
|
||||
考核等级 |
|
附件2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分值 |
评分标准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驾驶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
|
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
|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
|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
|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
|
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
|
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
|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
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
|
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
|
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
|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
|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 |
|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
|
计程计价设备、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
在营业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
|
将出租汽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不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不按规定接受乘客刷卡或通过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车费的。 |
|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
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
|
营运过程中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
|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
|
使用服务忌语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
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 |
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
|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
【内容导航】:
附件下载:
关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