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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启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

信息来源: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4-06-03 10:20 【字体:

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监管,深化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驾驶人安全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柳州市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共服务和计时监管先行先试创新示范工作的批复》(桂交运管函〔20243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以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于522日在全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整治推进会暨广西机动车驾驶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应用培训会上的工作部署,我市自202461日起,启用柳州驾培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并与广西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联网运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和要求

(一)自202461日起,全市(含五县、柳江区,下同)所有报名汽车(不含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的学员均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报名,统一签订电子合同培训费用统一由银行托管。完成报名后,公共服务平台将学员信息推送至各驾培机构选定的合规计时培训系统平台,计时培训系统平台将学员信息推送至监管服务平台,为学员建立电子档案。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联合公安交警部门核实学员档案建立情况。

(二)完成建档后,驾培机构使用计时培训系统记录学员的培训学时和里程,计时培训系统平台将学员培训数据及时上传至监管服务平台审核。审核合格的培训数据达到要求的,托管银行按合同约定解冻资金。

二、过渡期时间和要求

202461日起,全市驾培机构开始将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学员报名的唯一途径,监管服务平台不再接受其他途径推送的信息用以建立学员档案。202461日至630日为过渡期,驾培机构未在学员报名时按要求建立学员档案的,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20247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

202461日前在公安交警部门已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的学员不适用本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驾培机构认真落实培训主体责任,如实、及时上传教练员、教练车、学员等档案信息,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开展培训业务,逐步提高数据合格率。

(二)驾培机构变更训练场地、教练员、教练车等备案信息的,应依法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驾培机构对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填写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5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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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6-03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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