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智能安防 服务设备配置指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4-06-05 16:06 【字体:小中大】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管理,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关于柳州市开展营运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推广应用部省市联动、先行先试创新示范工作的批复》(桂交安监函 〔2023〕545号)《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等文件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编制了《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配置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的必要性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十二条第三款“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要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因此,行业管理部门可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车辆技术要求。同时,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 52 号)中,已将“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列入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综合国家要求并根据地方实际,《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将“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列入到我市网约车车辆技术要求中,以期通过自动监测、动态报警、主动预防等方式,降低网约车车辆营运过程重大事故隐患,提升广大市民出行的安全感,为司乘纠纷提供执法依据,合理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为进一步明确“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的技术要求,便于统一规范管理,特编制此指引。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4月至5月,我局启动了对《指引》的编制工作并拟定初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件要求,在4月底开始征求各方意见:一是向各相关企业及行业协会(巡游车+网约车企业)征集意见,共收到18条反馈意见;二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0条反馈意见。
其中采纳的意见3条,部分采纳的意见4条,不予采纳的意见21条。涉及到修改的部分主要是信息安全、音视频存储等方面。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JT/T905)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JT/T1076-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信协议(JT/T1078-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2019)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有关技术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广西交通运输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十四五”发展规划》文件要求,明确了车载智能服务终端应采用符合要求的单北斗定位模块。明确了应具有音视频信息采集、压缩、存储、远程调用及检索上传、实时上传功能,应支持平台设置对主要参数、数据、状态等进行监控,判断异常并进行报警与警示,应具备驾驶员身份认证功能,应支持主动安全预警、SOS自动报警等功能。
(二)强化信息化运用。明确了车载终端设备应符合行业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能够将设备采集的相关数据上传至行业监管平台,实现对出租汽车营运车辆运行和服务动态监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