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如何处理?
信息来源:柳州市招生考试院 发布日期:2024-10-21 08:00 【字体:小中大】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第十一条规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上述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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