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1-31 16:10 【字体:小中大】
依照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人薪函〔1989〕7号),鉴于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的职工担负着培养、照料残疾儿童的任务,发特教补贴费。职工调离特殊教育学校后,该项特教补贴费即予取消。《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包括的是直接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普通学校中承担随班就读教育任务的特殊教育教师。
附件下载:
关联政策:
首页
走进柳州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回应
数据专题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1-31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