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就业见习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6 09:54 【字体:小中大】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5〕29号)精神,为做好就业见习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6月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提高到900元/月·人。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就业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就业见习补贴。
二、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生活补助(含见习补贴)不少于1200元/月的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1200元/月·人。
留用率是指见习基地在一个考核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底),与见习期满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见习期满是指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期限结束。见习基地在见习协议期内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的,视同见习期满。
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在考核期终了后1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见习期满人员花名册、留用见习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公示后,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见习基地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见习留用情况符合补贴条件并在2015年内提交申请的,各地要按规定落实补贴资金。
三、非驻邕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审核及补贴发放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四、其他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