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8 00:00 【字体:小中大】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梳理政策,优化流程。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认真梳理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制定落实各项政策详细业务操作流程图,注明每个环节经办机构和联系方式,统一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大厅和服务网站上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办理报到接收及人事代理,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加就业见习和基层服务项目,自主创业工商注册、小额担保贷款和税收减免申请等政策流程。
(二)完善政策,扩宽政策覆盖面。各市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国家和自治区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切实打破户籍障碍,扩宽政策覆盖面,允许高校毕业生毕业后直接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不受户籍、就业经历等条件限制。
(三)督察落实,提高政策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而影响政策落实的,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自治区将定期或不定期在全区范围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督察。各市每年要对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位培训的,按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规定给予在岗培训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所需资金在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执行至2014年年底。
(二)鼓励重大科研项目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要积极吸纳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科研项目或从事教辅工作,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体检政审、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研升学优惠、就业安置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继续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业部门要制定具体招募管理办法,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二)落实服务基层项目配套政策。落实好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补贴待遇、社会保险、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政策。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免费提供档案托管及人才代理服务。
(三)开发基层公共管理服务工作岗位。各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发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司法等公共管理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四)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以及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就业的工资政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1〕79号)规定执行。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金融扶持政策。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3〕133号)相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的,人均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贷款条件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金融服务产品,简化业务流程。
(二)税费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从事非限制行业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创办微型企业政策。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人群创办微型企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30号)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四)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列入重要议程,整合发展改革、工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科技、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职能,通过立项新建、现有园区挂牌等方式,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支持高校开展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支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专门场所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自治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立健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中创业实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孵化基地作用。
(五)做好创业服务。加大创业项目库建设力度,建立规范的创业项目发布机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服务场所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窗口及服务热线,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项目评估等创业指导服务,相关部门在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方面,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相应支持。加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中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41号)要求,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并加大资金投入,主要用于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发展资金要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倾斜。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一)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均要启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建立健全就业见习单位准入机制、考核评估机制和激励淘汰机制,做好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情况的统计工作。从2013年7月1日起,全区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面向当地求职,并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或失业登记,毕业2年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面开放。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并建立常规的就业见习补贴增长机制,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生活补贴,确保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每月综合补贴不低于当地每月最低工资标准。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要为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应在住宿、用餐等方面提供便利。从2014年起,自治区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主要从各市推荐并且运行较好的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中产生,非驻邕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日常管理和补贴发放工作。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积极组织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信息发布途径,引导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报名参加培训及鉴定。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后实现就业的信息统计工作,做好政策执行情况效果评估。
(三)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遴选青年企业家组建大学生创业导师团,进校园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岗位演练的培训方式,结合高校毕业生实际大力开展创业实训。从2013年起,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毕业学年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建立统一的创业培训信息发布途径,做好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及培训后实现创业的信息统计工作。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加强职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素质、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高校可联合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辅导。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
(二)组织有针对性的双选活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及时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并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高校校园网络,实现公共就业信息网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组织举办网络招聘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与高校联合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三)组织实施“高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加强业务整合,共同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失业登记等工作。从2013年7月1日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社区的服务窗口都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对前来报到或求职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在进行实名信息登记后,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年9月底前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教育部门提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重点帮扶对象,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通过办理报到接收、登记失业、电话回访及基层平台入户调查等多种方式,掌握就业状态及服务需求。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后续跟踪服务,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四)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一是重点帮扶政策。各地区、各高校要将就业困难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就业困难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二是求职补贴政策。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自治区当年发布的一类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求职补贴由高校统一组织并集中向高校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制定。
七、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一)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监管企业建立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对国有监管企业招聘活动指导监督,在国有监管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加强就业权益保障。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三)简化就业程序。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通过建立单位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切实解决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区内就(创)业地落户困难问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集体户,积极接收在当地先落户后择业高校毕业生的户口,并做好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等人事权益保障服务。
八、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优化高校毕业生培养结构。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高校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合理设置实践教学比重,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合理引导、综合施策,全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充分发挥统筹城乡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加强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长远措施。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
各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