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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06 15:54 【字体:

全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采购项目);

2.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目录;

3.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目录。

  

培训鉴定补贴采购目录附件123(正式).docx

  

2017年5月22日

 

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机制,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社〔2016〕1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指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坚持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得力的培训鉴定工作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办法,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培训。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鉴定目录和补贴标准,开展对补贴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对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

市劳动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定点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开班审核和培训质量监管;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定点培训机构的创业培训开班审核和培训质量监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安排鉴定考试;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培训鉴定补贴申报材料初审。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经费的统筹安排,并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具有办学许可资格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审核评估,对符合定点条件的培训机构,确定为定点培训机构。

参与政策性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定点职业(工种)范围内实施培训。

第五条  就业技能培训应根据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实际需要实施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产业发展、就业需求和区域培训能力编制及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可根据公布的招标采购目录参加投标,招标采购培训项目(含调整项目)须由中标培训机构实施。

第六条  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

(一)贫困家庭子女(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子女);

(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五)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六)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人员;

(七)企业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人员。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本文第六条规定的(一)至(五)类对象(不含高职院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1.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根据培训项目类别不同给予200-500元/人补贴;

2.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项目分类、资格证书等级不同分别给予补贴,其中:初级给予700-1500元/人补贴,中级给予800-1800元/人补贴,高级给予900-2200元/人补贴。

补贴方式:实行个人“先垫后补”的办法,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直接拨付给个人;贫困家庭子女参加培训的,可由定点培训机构垫支,申请补贴直接拨付给垫支培训机构。

(二)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本文第六条规定的(一)至(五)类对象。

补贴标准:

1.参加SYB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200元/人的补贴;

2.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 、“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800元/人的补贴;

3.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300元/人的补贴;

4.创业服务补贴按照柳人社发〔2016〕29号《柳州市创业服务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补贴方式:实行个人“先垫后补”的办法。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直接拨付给个人;贫困家庭子女参加培训的,可由培训机构垫支,并申请补贴直接拨付给垫支机构。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补贴对象:本文第六条规定的第(五)类对象。

补贴标准: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劳动预备制学员,按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层次,分别给予培训补贴:

1.普通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

2.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

3.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200元/学年.人;

4.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的补贴。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了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补贴方式: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培训费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生活费直接拨付给个人。

(四)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本文第六条规定的企业新录用(一)至(五)类人员,第(六)至(七)类人员。

补贴标准:

1.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58号)执行;

2.企业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3500-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企业新录用本文第六条规定的(一)至(五)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60%。

补贴方式:拨付给企业。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对象:本文第六条规定的(一)至(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考核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补贴标准:按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

 补贴方式:实行个人“先垫后补”的办法,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直接拨付给个人;贫困家庭子女参加鉴定的,可由培训机构垫支,并申请补贴直接拨付给垫支机构。

第九条  补贴对象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纳入补贴范围的培训项目,并获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鉴定补贴;考核鉴定不合格的,不得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

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同一人同一职业(工种)等级或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培训补贴;拨付补贴不得超过其参加培训鉴定所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  补贴对象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补贴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书》,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以及双方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收费项目、标准和《培训协议书》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并向学员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定点培训机构在实施培训的同时,应在信息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

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照技能鉴定程序做好学员参加鉴定的申报工作,确保学员及时参加考试;对鉴定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完成培训鉴定后,从取得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报补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以上规定将补贴拨付到个人或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定点培训机构补贴培训、鉴定和资料存档等情况进行日常督导和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检查不合格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广西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1号)》规定,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并终止其采购合同的履行。对通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操作等方式套取骗取补贴行为的机构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补贴对象违反本市补贴培训鉴定相关政策规定的,补贴经费不予报销,其个人不良信息记入诚信档案,3年内不得享受本市培训鉴定补贴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培训政策及相关操作办法、培训鉴定补贴采购目录、定点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开班培训信息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等信息,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加强补贴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补贴培训政策和遵守相关财务制度,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违规违法问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核查,接受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七条  柳江撤县设区过渡期内,其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仍维持撤县设区前模式。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到2019年12月31日止。

原《关于印发<柳州市就业专项资金职业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柳财社〔2012〕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柳财社〔2012〕2号)、《柳州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柳人社发〔20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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