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柳人社规[2018]4号)
发布日期:2018-08-13 21:11 【字体:小中大】
全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 州 市 财 政 局
2018年8月13日
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机制,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1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是指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坚持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得力的培训鉴定工作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培训。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鉴定目录和补贴标准,开展对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对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
市劳动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定点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开班审核和培训质量监管;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定点培训机构的创业培训开班审核和培训质量监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安排鉴定考试;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培训鉴定补贴申报材料初审。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经费的统筹安排,并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具有办学许可资格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审核评估,对符合定点条件的培训机构,确定为定点培训机构。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劳动者(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和特困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享受补贴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同一项目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五类人员。
补贴标准:
1.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根据培训项目类别不同给予200-500元/人补贴;
2.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项目分类、资格证书等级不同分别给予补贴,其中:初级给予700-1500元/人补贴,中级给予800-1800元/人补贴,高级给予900-2200元/人补贴。
3. 属于自治区发布的急需紧缺及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就业技能培训,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二)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五类人员。
补贴标准:
1.参加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200元/人的补贴;
2.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 、“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800元/人的补贴;
3.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800元/人的补贴。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4.创业服务补贴按照《柳州市创业服务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柳人社发〔2016〕29号)执行。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补贴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劳动预备制学员,按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层次,分别给予培训补贴:
1.普通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
2.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
3.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200元/学年·人;
4.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的补贴;
5. 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5000元/学年·人的补贴。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了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四)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补贴标准:
1.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58号)执行;
2.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3500-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并与其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设区市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企业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60%。
(五)项目制培训
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定点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项目,由人社部门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果后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人社部门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但不得超过自主参加培训的补贴上限。
项目制方式主要包括:市场有明确需求、参加培训人员有明确就业方向或有明确就业项目的情况下,通过项目制方式为五类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两后生”等重点扶持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在参加人员有明确创业意愿的前提下,通过项目制方式为五类人员、毕业学年(即毕业离校前一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去产能失业人员等重点扶持对象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按该类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核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SYB培训、I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EYB培训)、创业模拟培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考核鉴定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分别按300元/人、200元/人、100元/人核拨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均不能超过其所支付的费用。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探索建立“信用支付”,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
第十条 申请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资金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类人员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可在完成培训后直接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补贴材料。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五类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的,由培训机构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补贴材料和代为申请协议。
(三)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由企业提交申请补贴材料,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等材料按要求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经办机构备案。
上述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帐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者直补培训机构的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时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书》,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以及双方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收费项目、标准和《培训协议书》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并向学员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定点培训机构在实施培训的同时,应在信息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
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照技能鉴定程序做好学员参加鉴定的申报工作,确保学员及时参加考试;对鉴定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完成培训鉴定后,从取得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报补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以上规定将补贴拨付到个人或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定点培训机构补贴培训、鉴定和资料存档等情况进行日常督导和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检查不合格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广西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1号)》规定,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操作等方式套取骗取补贴行为的机构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补贴对象违反本市补贴培训鉴定相关政策规定的,补贴经费不予报销,其个人不良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培训政策及相关操作办法、培训鉴定补贴采购目录、定点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开班培训信息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等信息,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加强补贴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补贴培训政策和遵守相关财务制度,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违规违法问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核查,接受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七条 柳江撤县设区过渡期内,其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仍维持撤县设区前模式。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实施方案>》(柳财社〔2017〕6号)文件同时废止。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印发 |
点击阅读对应政策解读:关于编制《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实施办法》和配套文件执行等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