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人社发〔2017〕109号 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评价制度
发布日期:2017-12-07 15:44 【字体:小中大】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评价制度是评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规范行政执法,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评价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评价对象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评价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行政执法评价,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本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工作一并进行,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评价制度的基本原则。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评价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定量、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与岗位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评价制度的内容主要有:
(一)法治宣传、培训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情况;
(三)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公布的情况;
(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尊重和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七)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评价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至次年的第一季度。根据工作的需要,每年可以组织不定期的评价。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评价的方法主要是采用听取汇报、问卷调查、查阅档案、走访调查、现场检查组织测评和行政执法机构间互相评议等方法,并结合平时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评价工作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考评优秀的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行政执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评价工作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出具《年度评价意见书》,对该年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情况给予综合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7年10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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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