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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柳州市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及拨付方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26 17:35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86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对我市现行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及拨付方式进行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821日起,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须按照不低于我市公益性岗位人员最新工资待遇标准(即2016/月)支付岗位工资(指政府岗位补贴和单位发放的金额两部分之和),确保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从201831日起,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政府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按季申请按季拨付。

四、从20184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根据在岗人员的实际情况,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按原请款程序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上季度已发生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有关补贴的申请时限:用人单位须在每季度结束后翌月10日前申请上季度的补贴资金,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201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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