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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帮扶贫困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14 09:55 【字体:

关于印发《柳州市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帮扶贫困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帮扶贫困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730日前将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数量及类别报到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邮箱(lzjycjk@163.com)。

 

附件:1.《柳州市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帮扶贫困农村劳动力就

         业工作实施方案》

      2.《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及类别核准表》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712

附件

柳州市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帮扶贫困

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助力脱贫攻坚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7号)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大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9号)精神,深入推进就业扶贫,打赢我市脱贫攻坚战,决定在全市各县区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帮扶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岗位性质和类别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县区政府统筹组织、乡镇政府具体开发,面向贫困农村劳动力,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为主要目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岗位。包括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乡村环境卫生清扫、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简易维护、村务协理、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岗位类别。

乡村公益性岗位类别的开发应当满足市县区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的需要。

二、岗位对象和条件

以农村贫困劳动力中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转移就业困难人员为主。具体条件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岗位人员应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知识,具备电脑操作能力,能进村入户开展工作。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与自治区在行政村建立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相结合,在安排服务站工作人员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

三、岗位数量及服务期限

每个行政村(含易地扶贫安置点,下同)原则上按1个岗位数的规模确定,岗位类别及数量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进行总量核准和调剂。

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期限一般不低于1,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原则上服务协议一年一签。

鼓励各县区根据自身实际,自筹资金,扩大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

四、补贴及资金安排

(一)补贴

1.服务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774号,以下称“74号文)文件的补助标准给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不得与其他同类政府补助重复享受。

3.商业意外伤害险补贴。按服务人员实际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但不高于20//人。

(二)资金安排

1. 服务补贴资金。市财政按每个行政村1个岗位拨付服务补贴资金,其中,三江、融水、融安三县与市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柳城县、鹿寨县及各城区与市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2.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及商业意外伤害险补贴资金。除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74号文件执行外,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各县区自行解决。

3.商业意外伤害险补贴资金由各县区自行解决。

鼓励各县区自筹资金,适当提高服务补贴标准。

    五、个人申报服务岗位程序

(一)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向所在地村委提出申请,填写《柳州市乡村公益性岗位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村委将申请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就业社保服务中心(站)初审;

2. 乡镇(街道)就业社保服务中心(站)受理申请材料,核验原件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验章,将申请材料报县区就业服务中心复审;

3.县区就业服务中心复审合格后,确定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名单并发出通知。

(二)申请材料

1.《柳州市乡村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3.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复印件(核验原件);

4.零转移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员的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零转移就业家庭提供村委证明、低保家庭提供当地民政部门低保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证,核验原件);

    六、补贴拨付程序

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七、岗位的管理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以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优先对象,坚持就近就地原则,尽量在本村或附近地区安置,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优亲厚友人情安置等问题。

(二)各乡镇、行政村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服务人员协商服务时间,并验收服务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乡村公益性岗位作为特殊就业帮扶手段,属于政府购买劳务性质,不属于劳动用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政府与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协订的是服务协议,非劳动合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纠纷,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各县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财力保障,指导用工单位与服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各县区乡村公益性岗位以总量控制、自行调配为原则,在总额范围内出现人员轮转替补的,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办理。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与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行政村与服务人员签订。

(五)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服务协议:

1.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移居境外的;

2.刑事犯罪的;

3.累计服务时间届满三年的;

4.不履行服务协议的;

5.不再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6.其他违反服务协议事项。

八、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促就业作为服务全市脱贫攻坚大局的重要举措,落实部门分工,切实担负起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责任,尽快落实工作方案,形成实名服务、动态监管的工作机制。

(二)摸清基础信息。各县区要对本辖区有就业需求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摸清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掌握群众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准确对接岗位类型、岗位数量、岗位条件,为制定岗位开发计划提供准确依据。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县区要对服务人员服务情况和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相关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收回岗位指标、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同时,为掌握全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岗位开发情况及补贴发放数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柳州市乡村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2.柳州市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

附件1、2.doc


政策解读:关于《柳州市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帮扶贫困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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