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人社规〔2019〕5号(财政联合)关于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23 17:35 【字体:小中大】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稳定就业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柳州市市本级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明确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是通过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下列人员(简称“补贴对象”):
1.“零就业家庭”成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3.大龄失业人员(即“4050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4.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5.失地失业人员的“4050”人员。
(二)把握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招用补贴对象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对象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市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高金额不超过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
(三)准确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认真掌握就业困难人员不符合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情形:
1.实现稳定就业的;
2.领取营业执照期间;
3.未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
4.未进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核验的;
5.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金待遇中止或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服务工作
(一)各司其职,明确分工,做好各项审核工作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柳江区除外)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工作;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市本级(柳江区除外)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管理服务工作;各城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补贴对象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
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城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工作,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补贴对象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等管理服务的工作安排由柳江区自行制定。
各级经办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市场监督、社保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共享政务信息渠道,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甄别补贴对象信息,提高补贴对象审核的精准度。
(二)按时拨付,确保社会保险补贴及时到位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当年度的申报要求及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季申请、按季拨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年度一次性申请、按年拨付。
逾期缴费或逾期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不予受理。
(三)社会保险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补贴对象当年已享受民政、残联等部门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应时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加强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管理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及时终止或暂停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范畴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等,主要有:1.社区服务;2.家政服务;3.单位非全日制就业;4.网上灵活就业等(详见附件《柳州市灵活就业的常见岗位(工种)参考目录》)。
(二)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补贴对象退出机制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享受相应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实现稳定就业的;
(2)已领取营业执照的;
(3)户籍迁移到市外(境外)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6)未进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核验的。
(三)加强管理,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实施跟踪服务,建立服务管理台账
1.各城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做好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有关就业信息调查、信息维护工作,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将变动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加强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管理,建立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宣传和帮助本社区居民了解本市相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做好就业跟踪服务工作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四、强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管,层层压实责任
(一)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违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社保补贴的发放,取消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资格,并全额追回已领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各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不少于2次开展对各类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对象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得少于3%;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每年不少于2次开展对各类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对象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得少于8%;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每年不少于3次开展对各类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对象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得少于30%。
(三)因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不按照相关规定、流程办事或把关审查不到位,造成补贴资金被违规领取或发放的,责令有关部门或责任人追回被违规领取或发放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柳人社发〔2017〕61号)同时废止。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 州 市 财 政 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