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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办发〔2018〕149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全区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06 14:39 【字体: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加快全区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6日


进一步加快全区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贫困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等建设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促进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把就业扶贫车间建设作为产业扶贫的重要内容和促进贫困人口稳定增收的重要举措,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因地制宜建设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增加工资性收入,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提升脱贫质量,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市场引领,政府推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通过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就业扶贫车间提供有利条件和便利服务,促进就业扶贫车间健康有序发展,带动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增收脱贫。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充分利用贫困地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特色原材料优势,立足当地人力资源条件、产业基础,根据企业生产需求和贫困人口就业需求,合理规划建设,杜绝建而不用、闲置浪费现象。

聚焦扶贫,长效运行。聚焦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的实际需求,建立就业扶贫车间长效运营机制,提高使用效率,实现就业扶贫车间标准化建设、高效化利用、规范化管理、长效化运行。

统筹兼顾,促进共赢。把就业扶贫车间建设与易地扶贫搬迁、粤桂扶贫协作、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乡村振兴等工作结合起来,努力实现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集体经济增收、企业加快发展的多方共赢目标。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区建设就业扶贫车间2000个以上,力争每个贫困村建设1个以上就业扶贫车间,促进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贫困人口较多、贫困覆盖面较广的非贫困村(社区)可参照贫困村做法建设就业扶贫车间。

二、规划建设

(一)建设类型。

1.工厂式就业扶贫车间(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经营主体建设、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或其他构筑物,从事农产品加工、手工业、来料加工等生产加工活动,吸纳贫困人口实现就业增收脱贫。

2.居家式就业扶贫车间。经营主体挖掘地方民族文化内涵,发挥民族手工业、民族特色产品加工业等传统产业集群优势,与贫困人口建立承揽关系,吸纳贫困人口进行分散加工,实现增收脱贫。

3.种养式就业扶贫车间。经营主体以种植基地、养殖基地为依托,通过用工或“公司(合作社)+贫困户”方式与贫困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人口发展产业实现增收脱贫。

4.贸易流通式就业扶贫车间。经营主体借助新型流通业态,按照“农村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思路,建立特色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提升冷库库容,不断完善电子信息平台,建设服务站点,推进线上线下结合,打造“一村一品”的“互联网+扶贫”模式,与贫困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帮助贫困人口实现增收脱贫。

5.乡村旅游式就业扶贫车间。经营主体利用地方旅游资源发展旅游扶贫产业,通过餐饮、民宿、景区管理等途径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实现增收脱贫。

(二)建设用地与选址。

1.建设用地。指导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就业扶贫车间科学选址,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空闲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积极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闲置土地盘活等方式,拓宽就业扶贫车间建设用地保障渠道。存量建设用地不能满足建设需求,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未利用地,避让优质耕地。就业扶贫车间建设涉及占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项目选址。新建就业扶贫车间应统筹考虑建设用地来源、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需求和经营需要,优先选择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村委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周边选址建设。改建就业扶贫车间一般优先使用村集体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废旧校舍、厂房等房产资源,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降低就业扶贫车间建设成本。(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三)经营主体。就业扶贫车间应依托当地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吸引有实力的经营主体建设。经营主体来源包括:通过粤桂扶贫协作平台吸引广东劳动密集型企业转移入驻,各地自主招商引资吸引龙头企业投资,动员本地能人、返乡人员、创业致富带头人创业,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引进项目等。(责任部门: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工业和信息化厅、投资促进局、工商联等)

(四)资金来源。鼓励各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措就业扶贫车间建设资金和带动就业奖补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切块到县用于产业扶贫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启动扶持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补助资金,市县人民政府债券资金,县级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区3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的粤桂扶贫协作广东帮扶资金,第一书记派出单位和定点帮扶单位援助的资金,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捐助的社会扶贫资金,村集体经济收入,村民自筹资金,企业、个人投资资金等。(责任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

(五)用工来源。各地要做好贫困人口就业人数、就业意愿的调查摸底工作,充分发挥村“两委”干部、第一书记、帮扶联系人的作用,“一对一”动员有就业意愿、就业能力的贫困人口到就业扶贫车间就业。原则上,就业扶贫车间优先吸纳贫困人口就业。(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

三、规范管理

(一)认定程序。工厂式就业扶贫车间(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居家式就业扶贫车间的认定程序,参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做好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2号)执行。种养式就业扶贫车间、贸易流通式就业扶贫车间、乡村旅游式就业扶贫车间的认定办法,分别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制定。各地可根据实际进一步明确或细化各类就业扶贫车间认定条件和程序,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等部门联合授予“×××县就业扶贫车间”牌匾。(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

(二)明确产权。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就业扶贫车间产权、收益权进行明确。由各级人民政府、村集体投资,利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启动扶持资金、县级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粤桂扶贫协作广东帮扶资金以及定点帮扶单位、企业、个人等援助资金建设的就业扶贫车间,有关方面要与村集体签订资产移交合同,并依法对就业扶贫车间产权进行公证,公证后就业扶贫车间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企业、个人等投资建设的就业扶贫车间,产权归投资建设主体所有。(责任部门:自治区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厅)

(三)就业形式。鼓励贫困人口与就业扶贫车间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全日制上班,按月领取工资,实现稳定就业。鼓励就业扶贫车间为贫困人口设立灵活多样的就业岗位,签订劳务协议,实行弹性工作制,按计件或计时方式发放工资;与贫困人口建立承揽关系,签订权责明确的承揽合同,将生产材料发放给贫困人口在家中进行来料加工后,由就业扶贫车间回收产品;与贫困人口签订特色农产品产销合同,由就业扶贫车间收购贫困人口生产的特色农产品。(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农业农村厅、商务厅)

(四)收益分配。就业扶贫车间收益分配要本着“谁投入多、谁收益多、多方受益、兼顾公平”的原则,属于村集体的收益归村集体所有,所得收益要重点用于帮助贫困人口脱贫。鼓励村集体利用收益开发多种形式的公益岗位,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组织贫困人口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吸纳贫困人口参与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等工作,激发贫困人口脱贫内生动力。(责任部门:自治区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残联、卫生健康委员会等)

四、扶持政策

(一)扶持经营主体。

1.对租用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场所进行生产经营的就业扶贫车间,产生的场地租金按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月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从租金产生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解决,有条件的县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租用私有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不予补助。(责任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对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并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每位贫困人口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且获得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

3.对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已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需要通过集中培训、师徒传帮带等形式对贫困人口开展岗前培训的,按实际支出给予培训主体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元/人,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农民工创业就业奖补)中统筹安排。(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

4.对与贫困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贫困人口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依法为贫困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费用(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与就业扶贫车间生产的贫困人口,就业扶贫车间应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当地人民政府统一为就业扶贫车间所吸纳的就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

5.经营主体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需要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扶贫项目贷款的,在规定限额内按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连续给予不超过3年的全额或一定比例财政贴息补助。其中,对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注册成立且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经营主体,按每年每家扶贫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补助;对在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非贫困县的贫困村注册成立且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经营主体,按每年每家扶贫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50%贷款贴息补助。贷款贴息所需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从本级预算和自治区、市补助的财政资金中解决。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申请贷款创办就业扶贫车间的农民工优先放贷,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补助。(责任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扶贫办)

6.对提高货物周转率以及降低物流成本的经营主体给予产品流通补贴。一是支持经营主体推广使用标准化托盘,对租赁托盘给予为期2年的租金补贴。二是支持经营主体开展城乡高效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实现优势互补,对形成产品—统仓—分拨—末端配送网点的现代商贸流通供应链,按照投资总额的30%但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解决,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责任部门: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二)扶持就业扶贫车间建设。

1.对经营主体自主建成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带动贫困人口就业6个月以上,吸纳就业30人及以上(含一般农户劳动力),实际发放总工资不低于6000元/人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在此基础上,对超过30人部分,每多吸纳1名贫困人口就业再给予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每个就业扶贫车间的建设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解决。(责任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建立用电报装“绿色通道”,全力服务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受理客户用电报装时,对于客户能提供文件证明其所报装用电项目为就业扶贫车间的,要做好项目标识。项目符合业扩延伸标准的,高压类新装业扩投资界面延伸至客户用地红线,低压居民、非居民类新装客户免费装表到户,优先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用电项目建设。通过优先服务、专人负责、现场办公、重点督办等多种措施,从简从快办理报装手续和推进配套工程建设;建立项目用电报装跟踪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项目尽快建成投产。(责任部门:广西电网公司,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通过冠名、表扬等形式对援助建设就业扶贫车间的投资者给予奖励,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就业扶贫车间。对就业扶贫车间实行星级评比,以常年能正常运营、带动就业的贫困人口年人均工资不低于2万元为评比主要标准,带动5—25名贫困人口就业增收的,评为一星级就业扶贫车间;带动26—50名贫困人口就业增收的,评为二星级就业扶贫车间;带动51—75名贫困人口就业增收的,评为三星级就业扶贫车间;带动76—100名贫困人口就业增收的,评为四星级就业扶贫车间;带动101名及以上贫困人口就业增收的,评为五星级就业扶贫车间。每年1月对上年度就业扶贫车间进行评级,对评上星级的就业扶贫车间予以授牌。各县人民政府根据评级情况在扶持政策上予以倾斜,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就业扶贫车间星级评定情况给予差别化信贷支持,激发就业扶贫车间发展壮大的积极性。(责任部门:自治区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扶持贫困人口务工。

1.受委托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贫困户,自行购买加工设备的,按照实际购置支出给予奖补,奖补上限为每户不超过1万元,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责任部门: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

2.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贫困人口的就业意愿、就业能力以及就业扶贫车间的用工需求,按雨露计划短期技能培训的要求,将贫困人口纳入雨露计划短期技能培训补助范围,组织开展培训。(责任部门:自治区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

3.降低贫困人口光纤宽带网络和移动电话的基础资费,进一步降低就业扶贫车间就业贫困人口的通信成本。(责任部门: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就业扶贫车间建设是脱贫攻坚的重要抓手。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主动研究解决就业扶贫车间建设与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为经营主体创办就业扶贫车间提供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环评等“一站式”服务。加强粤桂扶贫协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动员广东民营企业到贫困县投资建厂、到贫困村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实现“一人就业、全家脱贫”。(责任部门:自治区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投资促进局、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

(二)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全区就业扶贫车间自治区、市、县三级信息数据库,由各市以“×××市+4位数字”的格式为已建或新建的就业扶贫车间进行统一编号,并详细记载每个就业扶贫车间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类型、面积、生产加工项目及规模、吸纳劳动力、贫困人口就业具体情况等基础信息,实现就业扶贫车间信息全面公开、动态监管。对就业扶贫车间开展全覆盖日常巡查,强化对就业扶贫车间薪酬兑付的监督,治理和惩戒欠薪行为,确保“零拖欠”。强化劳资矛盾隐患的排查与妥善化解,做好劳资纠纷案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确保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结案率达到98%以上。加强就业扶贫车间安全运营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防火防爆等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优化简化流程环节,提前介入指导,从源头上把关,防止小散乱污染项目上马,使就业扶贫车间符合环保要求;加强生产全过程的检查指导,对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的,督促整改或责令关停,防止污染环境。(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等)

(三)建立退出机制。加强就业扶贫车间带贫成效考核,对吸纳贫困人口比例过低的就业扶贫车间,各县人民政府应督促其加大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力度。建立就业扶贫车间退出机制,对停止生产经营达3个月,且经本地人民政府帮扶之后仍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就业扶贫车间,或者带动贫困人口就业低于就业扶贫车间认定标准且持续6个月以上的就业扶贫车间,取消其称号和享受就业扶贫车间扶持政策的资格。(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

(四)加强宣传引导。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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