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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就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29 00:00 【字体: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市妇女联合会,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党和国家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就业创业的具体措施,对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繁荣地方经济、改善民生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等弱势群体创业就业的扶持力度,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全面落实。

二、强化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工作机构

自治区就业局负责制定全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指导和考核全区各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各设区市也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具体经办工作。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明确承担小额担保贷款具体经办业务的工作机构。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体系建设,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购买岗位等方式,保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必需的工作人员。

(二)拓展推荐平台

为便于各类创业群体申请贷款,将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平台拓展为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社区(行政村),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基层组织。

各地要全面启动和推进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创业培训”长效联动机制。南宁、柳州、桂林三个国家级创业工作先进城市,要进一步扩大信用社区覆盖范围和比例,切实解决反担保难题。

(三)开展创业服务

各地要积极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专家库和项目资源库,积极征集一批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适合贷款对象经营的项目,加强对贷款对象的跟踪服务,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完善担保和反担保体系

(一)建立担保基金补充机制

1.各地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各地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每年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资金,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2.自治区财政在综合考核各市、县当年担保基金增长、代偿和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基础上,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对市、县担保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助。

3.对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补偿资金全额补充地方担保基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二)规范担保基金运作

1.各地建立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可委托同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担保机构运作;也可委托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贷款的担保机构职能,负责担保基金运作。尚未建立专门担保机构的,可指定经办银行运作。

(1)担保机构(包括承担担保机构职能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运作。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下达年末担保贷款余额控制总额,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年末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2)经办银行运作。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下达年末贷款余额控制总额,经办银行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年末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以此方式发放的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负担20%。

2.各级担保机构应主动为贷款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积极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不得向贷款对象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或担保费。为保证担保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行,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小额担保贷款本金的1%向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

(三)完善反担保体系

1.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可根据现有相关规定,采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林权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为贷款提供反担保。

2.将反担保的保证人范围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扩大到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正常经营的企业等;对农村创业人员,除上述保证人外,还可扩大到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乡村干部和公职人员。

3.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一定经济实力的3户以上农户,以联保方式提供反担保。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商户,可采取商户联保、园区担保等形式提供反担保。

4.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贷款申请人,以及妇联组织推荐的创业妇女,凭其与信用社区或妇联组织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可免除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构评审通过,可免除反担保。

四、加大激励和奖补力度

(一)按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桂财金〔2008〕27号),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的制度,对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推荐机构等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助,补助额度为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由各地根据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推荐机构等部门推进工作的情况进行分配。

(二)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地方,可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给予有关经办机构适当奖励。

(三)追回逾期贷款、填补担保基金代偿金额的,由同级财政按照实际追回逾期贷款金额的5%,给予承担逾期贷款追索的担保机构、推荐机构、经办银行奖励补贴,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地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四)各地可根据当地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进一步完善奖补措施。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安排。

五、进一步推进政策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

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对国家、自治区政策扶持范围以外群体发放的贷款,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发放的贷款,以及由于贷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等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的,中央、自治区财政不予贴息。贴息资金由各市县根据财力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二)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要把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政府推动、政策互动、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银行、人社、财政、妇联、共青团、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密切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形成部门合力。

各地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对符合登记失业条件、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等人员,自主创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或身份认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深入社区、高校、农村,大力宣传全民创业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发动符合条件人员积极申请贷款,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积极开展个人征信宣传,普及个人征信知识,培养社会信用意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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