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柳州市创业服务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22 08:14 【字体:小中大】
关于下发《柳州市创业服务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创业服务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柳州市创业服务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4日
附件
柳州市创业服务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进一步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规范创业服务补贴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和《柳州市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柳财社〔2012〕2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服务对象(以下简称“创服对象”),是指有创业意愿的下列人员: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含市辖县)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具有本市户籍(含市辖县)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年度的本市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服务,是指由创业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创服定点机构”)提供的,以帮助创服对象尽快实现成功创业就业为目的服务,包含创业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贷款、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工商税务、法律咨询、创业沙龙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服务定点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创服对象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咨询机构或社会组织等。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市相关政策,开展创业服务定点机构认定等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创业服务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创服定点机构申报材料初审和服务项目审核,创业服务指导、监管、评估以及补贴材料的初审和申报等工作。
第六条 创服定点机构可根据创服对象的创业需求,组织开展创业专题讲座、创业项目发布会、创业拓展等各项创业活动;对已开办创业实体并需要进一步提升的创服对象,创服定点机构可根据企业现状和存在问题组织专家分析会诊,采取专家上门、电话和网络问询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创业服务培训教材、师资、场地等要求按照《柳州市创业服务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行。鼓励创服定点机构结合地域经济特色、市场发展之需和创服对象特点,编撰创业实战培训教材。
第八条 为创服对象提供服务的创服定点机构可享受补贴。补贴按照“先申报、经审核、后服务、再补贴”的流程进行申报;补贴金额可按300元/人的标准实施;创服定点机构未经审核或未按审核内容执行的,均不予补贴。
第九条 创业服务申报程序
(一)创服定点机构开始提供创业服务前5个工作日,须按“广西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创业服务课教学计划审核表》、《创业服务活动计划审核表》等申报材料。
(二)市就业中心收到创服定点机构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反馈意见,创服定点机构按答复意见开展服务工作。创服定点机构在服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须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报备如下材料:
1.《柳州市创业服务活动签到表》;
2.《柳州市创业服务活动意见反馈表》;
3.《创业服务活动方案》1份;
4.《创业服务活动现场相片》至少5张;
5.《创业服务活动总结》1份。
如有一对一专家指导服务的还需提供《专家咨询登记表》
第十条 创业服务补贴申报程序
(一)申报。创服定点机构在组织开展创业服务后3个月内可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创业服务补贴,并提交如下材料:
1.《柳州市创业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不属于本市公安部门的,还需提交《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3. 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的学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者学校的有关证明原件;
4.《柳州市创业服务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
(二)初审。市就业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复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四)拨付。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结,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服定点机构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 创业服务不得强制施行,应结合实际在自愿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创服定点机构,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机构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创业服务补贴资金从柳州市就业配套资金中列支(中央、市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实施,加强对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创业服务定点机构应如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骗取补贴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