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规〔2018〕29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1 11:49 【字体:小中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柳州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一)始终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要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市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探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实行“先照后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全面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证照分离’试点工作。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市发改委、编办、工商局、法制办、行政审批局、各县区政府)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利用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城市契机,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工程,按照创业创新生态集聚区、创业创新基地、创业创新空间等类别,打造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提升为小微企业办税效率,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奖励。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对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科研成果实现就地转化的,按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政策支持。(市工信委、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委、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
(四)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扶持发展新兴业态,推动电子产业园区、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制度,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从业者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支持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和支付公租房租金。(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商务委、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住建委)
二、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加快建设创业载体。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化为创业创新载体。鼓励创业创新载体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优惠条件及服务空间。
1. 对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给予2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补助。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100万元的奖补;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市人社局、工信委、科技局、商务委、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2. 发挥创业载体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为小微企业免费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路演、创业沙龙、讲座、培训、创业指导等创业活动和服务的创业基地,按实际支出的活动经费给予适当奖励。(市工信委、人社局、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委、财政局)
3. 完成工商登记注册2年以内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单位,均可申请入驻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设区市、县(市、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期间除可享受各项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外,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六)加大创业政策支持
1. 实施优秀人才回乡创业工程,鼓励和引进优秀人才回到柳州创新创业。凡广西籍人才在我市辖区及五县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创办小微企业的,根据企业规模和注册资金,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对首次在市内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扶持补贴。(市人社局、财政局)
2. 经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市人社局、工商局、商务委)
(七)拓宽融资渠道
1. 拓展融资渠道,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整合资源设立我市创业引导母基金和子基金,助推我市企业创业创新工作。推动企业股改,推动符合区域股权条件的企业尽快到各类股权市场挂牌,逐步构建多元化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市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
2. 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鼓励小微企业开展自主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商标质押融资工作。对在柳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用自有商标进行质押融资,用于改善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依照《柳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补助和风险补偿办法(暂行)》(柳政办〔2017〕133号)的规定,对发生的利息、评估费用、担保费用上给予30%的资金补助;对在柳州市行政区划内的金融机构向在本区划范围内注册的小微企业发放商标质押贷款,如出现不良贷款,给予单笔不良贷款本金30%的补偿。(市工商局、财政局、金融办)
3. 实施柳州市小微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补贴。支持公司制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对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市工信委、工商局、财政局)
(八)推进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发展。继续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柳州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项目,以社区(行政村)、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系统和组织为贷款推荐平台,立足自身实际,依托创业担保贷款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群体创业。加大“小微贷”创业担保资金的投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的规模。多渠道构建信用担保体系,通过信用社区(村屯)、信用园区(基地)、信用市场等的建立,降低反担保门槛,鼓励创业。(市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
三、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九)扶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1. 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百千万”项目,每年开发公益性质的岗位600-700个;通过补贴方式鼓励企业每年为毕业生开发岗位1000个以上;每年为回柳报到的10000名以上的毕业生提供一次以上的就业机会和推荐就业岗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每年达到90%以上。(市人社局、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2. 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按照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孵化型众创空间标准和条件,建设市、院校、县三级大学生创业园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和青年群体创业创新。对新建的大学生创业园按每个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3. 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4. 将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500元/人·月。对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
5. 探索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市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委、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
(十)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重点帮扶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企业、去产能任务较重的企业,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对本轮去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托现有创业载体,建设一批转型创业基地,优先安排自主创业的去产能企业职工和去产能企业业主入驻,落实好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国税局、地税局)
(十一)开展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帮扶。按照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旅则旅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建档立卡贫困农村劳动力及易地扶贫搬迁户为重点,制定计划,通过开展省际劳务输出、骨干企业就业安置、扶贫创业载体建设、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完善加强乡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鼓励自主创业脱贫致富等就业创业帮扶措施,力争每个有劳动力的贫困农村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创业。(市人社局、扶贫办、工信委、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委、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十二)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为其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商务委、旅发委)
(十三)建立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1. 继续开展统筹城乡的劳动力实名制工作。对年龄在16周岁-59周岁的我市适龄劳动力进行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并实现分类及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通过实名登记,实现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等重点就业群体的精准就业帮扶。(市人社局、民政局、残联,各县区政府)
2.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3. 对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在初次申请公益性岗位时予以优先推荐上岗,在公益性岗位期满清退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由本级财政出资购买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给予3—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4. 市辖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或社会组织1000元--1600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5.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按照300—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创业的,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四、加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五)强化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提高质量水平
1. 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加快建设技师学院和公共实训基地,为职业院校学生、企业职工及社会人员提供开放且具有优质的师资、先进的教学理念和一流的设施设备的培训场所。(市教育局、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2. 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市教育局、人社局)
3. 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十六)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1. 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2. 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以劳动力实名制和公共就业服务精细化、信息化为契机,逐步建成以市级为基础,与自治区和全国一体化的就业信息化格局,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3. 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市人社局、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七)强化各级责任。各县(区)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和高校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要按有关规定配比就业资金,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十八)重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十九)加强统计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规避潜在风险,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