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规〔2018〕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28 14:21 【字体:小中大】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民工创业就业扶持工作,鼓励农民工创业并带动就业,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决定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工创业奖补
对农民工新创办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下称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创业奖补。
(一)申请条件
1.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
2.市场主体在广西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
(二)奖补标准
农民工创业奖补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其中对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及参加过广西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的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要适当提高奖补标准。
(三)申请材料
一次性创业奖补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广西农民工创业奖补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4.近6个月经营记录(开户银行流水单、购销票据、纳税单据等均可)复印件;
5.属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的,提交迁出地易地扶贫搬迁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搬迁对象身份证明;属农民工技能大赛参赛获证选手的,提交通过技能大赛获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复印件;
6.由市场主体实际控制人申请奖补的,提交相关出资或入股证明(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及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四)申请和拨付程序
申请人向市场主体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奖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公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街道同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同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二、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
对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带动就业的,按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一)申请条件
1.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
2.市场主体在广西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
3.市场主体带动3人以上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6个月。
(二)奖补标准
奖补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吸纳就业人员中如属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已按桂政发〔2017〕48号规定申请了奖补的,不得再重复申请。
(三)申请材料
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广西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申请表》;
2.市场主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发放6个月工资单据(核原件、收复印件);
3.吸纳就业的劳动者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4.由市场主体实际控制人申请奖补的,需出具相关出资或入股证明(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及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四)申请和拨付程序同上
三、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请条件
1.在广西区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
2.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是指吸纳参加过广西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的农民工;
3.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与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二)补贴标准
按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组织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2.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名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通过农民工技能大赛获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和拨付程序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补贴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同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一)完善制度,健全台帐。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及早出台实施细则,确保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不迟于2018年7月底前启动实施。各地实施细则需在出台后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要建立落实政策台帐,按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农民工创业奖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社会保险补贴,从自治区下拨的农民工工作奖补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三)简政便民,违规严查。各地人社部门既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核,又要简化申请程序,减少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凡是本部门能够通过内部数据系统进行核实的,不得再要求申领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落实公示制度,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及协助骗取补贴资金的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