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人社规〔2018〕6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08 16:25 【字体:小中大】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韦旭光(2851581、13807721699);柳州市财政局联系人:蒋晓静(18107726333);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联系人:王 恒(13557721396)
附件:《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
2018年9月25日
附件
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7〕325号)、《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等3部门进一步做好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18〕28号)文件规定,结合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个人(包括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下同)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返乡农民工个人创业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人民政府设立,同级财政筹集,用于为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 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方商议确定承担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认定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一)具有广西农村户籍(身份证或户口簿载明乡镇、行政村、屯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柳州市区、各县及柳江区范围内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即纳入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1.合伙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企业或组织,并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组织者组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人数50%的经济实体,其中组织者必须为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经济实体的企业法人代表。
(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贷款申请人申请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未还清贷款,即可申请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
第六条 贷款对象认定:
贷款对象由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第七条 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贴息年限
第八条 贷款的额度
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以下标准办理:
(一)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二)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人均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第九条 贷款的期限
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经办银行报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给予借款人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展期贷款继续由担保基金担保。
第十条 贷款的利率
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上浮幅度区分贫困地区和非贫困地区不同。
(一)柳州市区、鹿寨县、柳城县、柳江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
(二)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 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确定。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十一条 贷款的贴息年限
贷款的贴息年限区分贫困地区和非贫困地区不同。
(一)对贫困地区(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
(二)对其他地区(柳州市区、鹿寨县、柳城县、柳江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第3年借款人自己付息。
(三)对展期、逾期的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自愿申请,村委会(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扶贫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第一书记”等推荐,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经办银行按规定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各推荐、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费用。
本办法所称“第一书记”是指各级党委、政府选派到贫困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贷款具体程序:
(一)自愿申请
借款人向村委会(社区)或工会、共青团、妇联、扶贫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第一书记”等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柳州市农民工个人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1);
2.村委会(社区)出具的《柳州市农民工曾外出务工证明书》(附件2);
3.贷款项目用途说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不用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5.原来没有申请过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优先办理;
原已申请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成功的借款人,必须参加创业培训,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后,还清原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且无逾期记录的,方可继续申请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不能超过3次。
经办银行在为持有《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发放贷款后,应在《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上注明已办理贷款。
6.经办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合伙创业企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网络商户在申请贷款时,除了提交以上材料外,按经办银行要求按规定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二)组织推荐
村委会(社区)或工会、共青团、妇联、扶贫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第一书记”等对借款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后,须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意见,并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机构为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就业服务中心。市区范围提交至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各县及柳江区提交至各县及柳江区就业服务中心。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在申请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后,送所在地经办银行;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于2个工作日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并退还贷款申请材料。
(四)经办银行审核发放贷款
1.经办银行对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的借款人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进行实地核查。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的,签订贷款合同,并将贷款金额全额划入借款人的帐户;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于7个工作日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并退还贷款申请材料。
2.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将当季发放贷款情况反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
第五章 担保基金的筹措、管理和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 担保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人民政府应当继续设立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并承担贷款的担保责任。担保基金主要由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同级财政筹措,沿用原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配置总量与贷款发放总量比例为1:5。
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每年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资金,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扩大放贷规模,使更多农民工享受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原柳州市区、各县及柳江区用于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在完成清偿任务后,可滚动用于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运作方式
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款专用,指定经办银行封闭运作。柳州市本级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市区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各县及柳江区担保基金专项用于本辖区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项目。
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担保基金监督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并与经办银行签订经办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协议,由担保基金为农民工国家创业贷款提供担保。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下达年末贷款余额控制总额,经办银行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年末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以此方式发放的贷款出现的贷款本金损失,由经办银行承担20%。经办银行应对发放的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担保基金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管理监督制度,引导经办银行建立内部项目审核与跟踪制度。
第十七条 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的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本金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经办银行提供新的贷款担保业务,但原签订担保合同的贷款仍要履行担保责任。待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再恢复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贷款逾期后3个月内,由经办银行提交代偿申请,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使用担保基金进行逾期本金代位清偿。
第十九条 发生风险的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追偿回的资金用于补充担保基金;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可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第七章 贷款贴息管理
第二十条 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柳州市根据全市当年农民工贷款的需求总量,下达市本级、各县及柳江区的放贷指标。市本级、各县及柳江区财政根据柳州市下达的放贷指标,按担保基金与放贷指标1:5的比例配套担保基金。
第二十一条 贴息资金的计算。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负责计算,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二十二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与清算
(一)贴息资金的申请
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时间,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贴息申请相关材料(注:市区向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各县及柳江区向各县及柳江区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再报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附件3);
2.《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4);
3.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
(二)贴息资金拨付
柳州市本级、各县及柳江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贴息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拨付经办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项目,财政不予以贴息:
1.贷款额度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贷款;
2.贷款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最长期限的贷款;
3.贷款利率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最高限额的贷款;
4.展期或逾期的贷款;
5.其他不符合财政贴息的贷款。
(三)贴息资金的统计和清算
1.柳州市本级、各县及柳江区财政局向经办银行拨付上季度贴息资金后,将贴息情况录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于每季度后10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上一季度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并提出追加贴息资金申请。
2.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25日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清算。
第八章 贷款的回收和呆坏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由经办银行负责,村委会(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扶贫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第一书记”等共同参与。柳州市本级、各县及柳江区要建立到期回收、逾期追偿的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全部回收。
第二十四条 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核,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
第二十五条 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结清债权可认定为呆坏账贷款: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办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经办机构对借款人、借款人财产继承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财政部出台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及柳江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不定期召开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一)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牵头,组织召开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牵头开展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工作年度业绩考核和现场督察工作。
(二)柳州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相关制度,负责对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确保担保基金落实到位。市、各县及柳江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拨付、统计和管理,对工会、共青团,妇联、扶贫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组织开展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三)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的审核,负责对各县及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指导监督。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每年全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放贷规模、配套担保基金规模的测算。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全市放贷规模的测算,进行配套担保基金的预算,并向同级财政申请配套担保基金。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村委会(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扶贫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第一书记”等负责推荐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对象,并进行贷款申请初审,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在推荐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时,优先考虑符合贷款条件、资金确实紧缺的人群,避免资金富裕人群占用政策指标。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经办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经办银行开办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申请备案。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贷款名称、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不得擅自更改贷款名称、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延长贷款时间或提高贷款利率,不得向借款人提出与贷款审核无关的其他附加条件;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得发放贷款;对达到财政部门下达控制总额的,要停止发放贷款。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贷款统计报告制度
经办银行应按季向所在地人民银行、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报送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报表。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逐级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财政厅。季度报表和年度清算报表作为财政部门核拨贴息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核销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柳州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柳人社发〔2015〕15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此前发布的柳州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之前已生效的柳州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1.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审核表
2.柳州市农民工曾外出务工证明书
3.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
4.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