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08-02 15:2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社〔2014〕246号)、《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3〕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5〕3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特指自愿申请,村委会(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第一书记”等推荐,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基金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自主创业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一书记”是指各级党委、政府选派到贫困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同级财政筹集,用于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核准承担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认定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
具有广西农村户籍(身份证或户口簿显示乡镇、行政村、屯户籍),年龄在18-60周岁,在柳州市区、六县范围内创业的农民工(指外出务工的农民)或农民(指在家务农的农民)。
第七条 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贷款对象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贴息贷款额度: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为10万元。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十条 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程序:
(一)自愿申请。贷款人向村“两委”(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或“第一书记”提出申请,填报《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项目用途说明;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人员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注:该条款仅适用于柳州市辖六县范围;市区范围不用此证件);
4.经“第一书记”推荐,且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优先办理;
5.经办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组织推荐。村“两委”(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或“第一书记”对贷款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后,须2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意见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于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送所在地经办银行。
对既符合国家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又符合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对象,优先推荐纳入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予以支持,并按照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相关规定办理贷款和贴息手续。
(四)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1.经办银行依据贷款申请的有关材料审定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向借款人说明原因。经办银行从接到申请人贷款申请材料到审定发放贷款(含不符合条件给予说明)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
2.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将当季发放贷款情况反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
第五章 担保基金的筹措、管理和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民工创业担保基金,承担贷款的担保责任。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措,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市、县人民政府筹措担保基金与自治区下拨的贴息资金比例为5:1。
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每年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资金,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运作方式。
担保基金专款专用。柳州市本级农民工创业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市区内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各县农民工创业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各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项目。
柳州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担保基金运作。由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农民工创业贷款担保的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农民工创业贷款担保协议,由担保基金为农民工创业贷款提供担保。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下达年末贷款余额控制总额,经办银行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年末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以此方式发放的贷款出现的贷款本金损失,由经办银行承担20%。
第六章 担保基金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管理监督制度,引导经办银行建立内部项目审核与跟踪制度。
第十五条 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本金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经办银行提供新的贷款担保业务,但原签订担保合同的贷款仍要履行担保责任。待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贷款业务。
第十六条 贷款逾期3个月内,应及时使用担保基金进行逾期本金代位清偿。
第十七条 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应会同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七章 贷款贴息管理
第十八条 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纳入自治区扶持范围,按规定由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安排财政贴息资金,据实全额贴息。
第十九条 贴息资金的计算。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负责计算,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与清算。
(一)贴息资金的申请。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申请时应提供《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附件2)、《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3)、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二)贴息资金的审核。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贴息资金拨付。当地财政部门收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审核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上一季度财政贴息资金,并将贴息拨付情况抄报当地人民银行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项目,财政不予以贴息:
1.贷款品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用于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经营项目的贷款;
3.贷款额度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贷款;
4.贷款期限超过2年的贷款;
5.贷款利率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贷款利率;
6.展期或逾期的贷款;
7.其他不符合财政贴息的贷款。
(四)贴息资金的统计和清算。
1.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每季度后10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并提出追加贴息资金申请;
2.市、县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25日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清算。
第八章 贷款的回收和呆坏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由经办银行负责,村两委(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共同参与。各地要建立到期回收、逾期追偿的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全部回收。
对补亏后的贷款本金损失部分,经办银行和推荐组织(部门)还应积极采取措施追回。所追回的贷款本金损失,80%归入担保基金专户,20%作为追损经办银行和推荐组织(部门)等的追损经费,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县自定。
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
第二十三条 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结清债权可认定为呆坏账贷款:
(一)贷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办机构对贷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贷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经办机构对贷款人、贷款人财产继承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贷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贷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贷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贷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不定期召开柳州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运行的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及督查制度。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工作责任。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加强与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当地经办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合力推进落实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对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人资格审查把关。要通过建立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管,并视当地农民工创业贷款需求和财力情况,逐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促进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
(三)人民银行各县分支机构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督促各相关金融机构优化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流程,改进金融服务水平,加快贷款发放步伐,扩大贷款规模,将发放情况作为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制度的重要内容。
(四)村“两委”(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作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推荐平台,履行贷款申请初审职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承担审核责任。积极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在推荐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时,优先考虑符合贷款条件、资金确实紧缺的再就业人群,避免担保基金与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比例失控,避免资金富裕人群占用政策指标。
第十章 激励和奖补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县根据当地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进一步完善激励和奖补机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会同本级财政、人民银行制定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南,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审核表
2.××年第×季度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
3.××年第×季度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
4.《柳州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附件1: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审核表.docx
附件2:××年第×季度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docx
附件3:××年第×季度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docx
附件4:《柳州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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