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人社规〔2023〕3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4-27 17:02 【字体:小中大】
各县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6日
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扶持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综合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主要功能为: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孵化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提供创业培训设施,为孵化实体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举办各类创业沙龙、创业讲座、路演活动等,搭建创业交流展示平台。
(三)事务代理功能。为孵化实体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工商、税务、专利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孵化实体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宣传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指导、协助孵化实体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维护孵化实体的合法权益。
(六)促进就业功能。主动对接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帮助孵化实体享受岗位发布、人才招聘、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为孵化实体及其新吸纳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权益维护等就业指导,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运营机构,是指为孵化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的专业化企业或社会组织,可以是基地创建方,也可以是基地创建方聘请的第三方企、事业法人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孵化实体是指各类孵化企业及孵化团队。其中,孵化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登记的各类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同时需要满足注册地址在创业孵化基地地址内、入驻时注册时间不超过24个月、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的条件。孵化团队是指入驻基地、由3人及以上组成、有具体创业项目并向基地提交创业计划书的团队;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是指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孵化满3个月以上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基地内的团队。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就业人员,是指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流水、劳务报酬凭证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六条 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柳州市范围内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申请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创建方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社会组织,成立并实际运营半年以上,无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对拟创建的创业孵化载体所在场地产权有明确的使用权,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
(二)运营机构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社会组织,成立并实际运营半年以上,无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有固定办公场地;运营机构具有较好的创业服务能力,能为创业者提供优惠或免费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商务服务、法律服务等专业化服务;应配备3名以上相关企业管理或经营管理的创业服务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同时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工作经历,运营机构管理规范,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0平方米。孵化区域的面积不低于基地总面积的60%。
(四)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数不少于30个,已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个(入孵创业实体主要办公或经营地须在基地内,下同);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数不少于20个,已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15个。若基地出现同一人创办多个创业实体同时入驻的情形,其创业实体数的计算不能累加。
(五)基地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善,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六)对入驻孵化实体在场地的提供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上,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位。
(七)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和落实、风险评估、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能力。配备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宣传、运营机构架构图、孵化基地平面图、创业服务流程图、入孵和退出制度、孵化服务承诺等资料并实行上墙公示。
(八)制定年度创业服务活动计划,基地每年举办创业培训、创业沙龙、创业讲座、项目路演等创业活动不少于6场。
第七条 由市内高校、中职学校等创办的非营利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孵化区域的面积不低于基地总面积的60%,可容纳创业实体数不少于20个,对已入驻创业实体数量不作具体要求。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认定。申请自治区示范创业孵化基地的,需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
第九条 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具体程序详见附件1。申请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认定工作后,将认定结果报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孵化基地的重新认定
创业孵化基地有效期3年,期间基地和入孵创业实体须自觉配合人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有效期满前2个月,创业孵化基地需重新申报认定,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享受相应补助。未重新申报认定或认定未获批准的,丧失孵化基地资格。
第三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规划及统筹管理,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管理和服务。市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具体业务经办机构,对全市创业孵化基地有关业务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社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加强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及时提供完善的创业咨询服务与指导。要积极协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开设证照办理和税务登记“绿色通道”或设立代办服务窗口,为孵化实体和创业者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履行创业服务承诺,积极开展各类创业服务活动,每年举办创业培训、创业沙龙、创业讲座、项目路演等创业活动不少于6场。应当为孵化实体申请各类政府补贴提供服务并建立台账,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各类政策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与县区人社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建立联动机制,创业孵化基地应及时将开展的创业活动、涉及孵化实体重大活动、遇到的问题与县区人社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沟通,以便更好地为孵化实体服务。
第十五条 执行信息季度报送制度。创业孵化基地应按时填报报表,并于每季度末报送所属县区人社部门。县区人社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报送给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后反馈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六条 执行孵化实体入驻基地备案制。创业孵化基地应在孵化实体入驻基地的当月底前到县区人社部门备案,备案提交以下材料:《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新增入孵企业备案表》(附件7)、《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附件5)、《入孵(入园)协议》、《孵化企业带动就业人员汇总表》(附件6,含电子版)、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未经过备案的企业和团队,不视为孵化实体,不能享受基地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过程中,变更场地、运营机构或创建方的,新场地、新运营机构和新创建方应符合基地设立认定的条件。变更程序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创业孵化基地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市、县区人社部门提交附件1中的运营机构创业服务管理人员材料。
第四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评估和退出
第十八条 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估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对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服务对象的数量、存活率、吸纳就业、年度营业总额及纳税等情况;
(二)年度创业活动计划完成情况。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情况,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培育孵化、创业人才培训等活动的情况,举办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发动服务对象参加创业大赛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情况;
(三)协助孵化实体申请各类政策性补贴的情况;
(四)为孵化实体提供政务、商务、法律服务的情况;
(五)提供投融资服务的情况。如与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孵化实体提供投融资服务的情况;
(六)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情况,如执行信息季度报送制度、孵化企业备案制的情况,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各项工作等;
(七)创业孵化基地各项运营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的情况,提升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能力和建设发展水平的情况;
(八)其他富有特色的创新情况。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二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评定为市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5万元奖补,县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申请退出的,由基地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收回牌匾,从退出次月起基地创建方、运营机构及孵化实体停止享受相关扶持补贴。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牌匾,自资格被取消次月起基地创建方、运营机构及孵化实体停止享受相关扶持补贴: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已不具备本文规定的认定条件,3个月内仍未整改达标的;
(三)基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或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为孵化实体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四)1年内被孵化实体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五)虚报、造假相关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
(六)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或明知孵化实体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连续3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八)有其他违反自治区及本文有关孵化基地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创业孵化基地及孵化实体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各项服务补贴
(一)管理服务补贴。对经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按每户1.3万元/年的标准予以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服务每户孵化企业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孵化服务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予以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的只能享受一次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孵化企业各项创业补贴
(一)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对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孵化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月(三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入孵后正常经营满1年、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孵化企业,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对入孵后新吸纳人员就业(该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日期须在入孵协议签订日期之后,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孵化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第二十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各项服务补贴及创业补贴期限从备案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六条 上述创业和带动就业补贴不可与其他同类型就业创业补贴重复享受。同一人员不能同时以多个项目创业者或就业人员身份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入驻基地但未实际经营的企业,不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创业孵化基地和入孵实体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人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各项服务补贴及创业补贴的资金来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区从上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城区资金不足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情况统筹协调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柳人社规〔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2.创业孵化基地场地变更程序
3.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变更程序
4.创业孵化基地创建方变更程序
5.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
6.孵化企业带动就业人员汇总表
7.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新增入孵企业备案表
附件1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报
申报主体向基地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1);
(二)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三)基地创建方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
(四)拟选定的运营机构及运营机构的相关资料:
1.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核原件);
2.运营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
3.运营机构创业服务管理人员材料:《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人员花名册》(附件1-2)及个人工作经历(含个人承诺)、具备创业指导能力的资质材料、专职人员材料(如劳动合同,近半年工资银行流水或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4.运营机构有关参与管理案例的证明材料;
5.基地创建方与运营机构的运营协议。
基地创建方与运营机构为同一机构的,不需要提供第1、2、5条资料。
(五)基地场地证明材料。自有场地的,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
(六)基地场地图片(含基地平面图、运营机构办公场地、基础设施、孵化场地、公共服务区域等);
(七)《创业孵化基地已入驻企业花名册》(附件1-3);
(八)创业服务活动计划(附件1-4);
(九)承诺对入孵创业实体收取的租金、服务费及公共服务设施使用费用,价格不高于市场价位。
二、审核
(一)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县区人社部门在收到认定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基地进行评审认定,出具评审意见(期间,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填写《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表》(附件1-5)及《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实地核查表》(附件1-6),实地核验30个工作日不计入时限)。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县区人社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实地核查表》(附件1-6)及《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表》(附件1-5)报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在复核县区人社部门交来的材料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评审认定,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期间市、县区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验30个工作日不计入时限)。
三、公示及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拟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通过本部门官网或公众号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按管理权属,认定为“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或“柳州市××县区创业孵化基地”。
附件:
1-1.柳州市市级(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1-2.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人员花名册
1-3.创业孵化基地已入驻企业花名册
1-4.创业服务活动计划
1-5.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表
1-6.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实地核查表
附件2 创业孵化基地场地变更程序
一、提出申请
创业孵化基地发生场地变更的,需提出申请,向基地所在县区人社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地变更申请表》(附件2-1);
(二)新场地的场地证明材料。自有场地的,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
(三)新场地照片(含基地平面图、运营机构办公场地、基础设施、孵化场地、公共服务区域等);
(四)《创业孵化基地已入驻企业花名册》(附件1-3)。
二、审核
(一)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县区人社部门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填写《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实地核查表》(附件1-6),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期间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验30个工作日不计入时限)。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县区人社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内日将申请材料、《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实地核查表》(附件1-6)及《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表》(附件1-5)报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复核后将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期间市、县区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验30个工作日不计入时限)。
三、公示及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拟同意变更场地的创业孵化基地,通过本部门官网或公众号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发文通过。
附件:2-1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地变更申请表
附件3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变更程序
一、提出申请
创业孵化基地变更运营机构的,需提出申请,向基地所在地的县区人社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3-1);
(二)新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核原件);
(三)新运营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
(四)新运营机构关于基地发展的可行性报告;
(五)新运营机构关于基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
(六)新运营机构创业服务管理人员材料:《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人员花名册》(附件1-2)及个人工作经历(含个人承诺)、具备创业指导能力的资质材料、专职人员材料(指与运营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提供如劳动合同、近半年工资银行流水或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七)新运营机构有关参与管理案例的证明材料;
(八)基地创建方与新运营机构的运营协议;
(九)创业服务活动计划(附件1-4)。
(十)承诺对入孵创业实体收取的租金、服务费及公共服务设施使用费用,价格不高于市场价位。
二、审核及公示
(一)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县区人社部门对基地递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在本部门官网或公众号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通过。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县区人社部门对基地递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后,将有关材料提交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后,将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在本部门官网或公众号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发文通过。
附件:3-1.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变更申请表
附件4 创业孵化基地创建方变更程序
一、提出申请
创业孵化基地变更创建机构的,由原创建方提出申请,向基地所在地的城区人社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建方变更申请表》(附件4-1);
(二)原创建方及新创建方联合提出的变更创业孵化基地创建方的申请报告;
(三)新创建方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
(四)新创建方取得基地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自有场地的,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
(五)运营方的相关资料:
1.新创建方作为基地运营方或使用新的运营机构进行运营的,按创业孵化基地变更运营机构的程序提供相应材料;
2.新创建方继续使用原运营机构的,提供新创建方与原运营机构之间的运营管理协议。
(七)孵化基地原有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不变的,提供说明,发生变化的,提供新的管理制度。
(八)承诺对入孵创业实体收取的租金、服务费及公共服务设施使用费用,价格不高于市场价位。
二、审核及公示
(一)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县区人社部门对基地递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在本部门官网或公众号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通过。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县区人社部门对基地递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后,将有关材料提交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后,将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在本部门官网或公众号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发文通过。
附件:4-1.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建方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