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管理的通知(桂医保规〔2023〕1号)
信息来源:广西医保 桂医保 发布日期:2023-10-11 10:14 【字体:小中大】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促进我区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有关规定,经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备案、准入价格谈判、公示结果等程序,将部分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范围
符合条件的209个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详见附件)。
二、支付政策
(一)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严格按照药品类别支付,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按乙类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其准入谈判价格作为基金支付标准。
(三)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原则上在配制的定点医疗机构本院临床使用;紧密型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在本医联体内调剂使用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四)符合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编码规则进行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由自治区经办机构统一更新维护信息系统数据库,指导各统筹地区及时做好落地实施工作。
(二)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政策,不得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三)各统筹地区要将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情况纳入协议管理,避免基金不合理支出。
(四)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和解释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有关医疗机构制剂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政策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