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7 00:00 【字体:小中大】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12号)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批复》(柳政办函[2012]7号)的精神,我市及各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12年1月起进行调整。现将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一类地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的70%-99%计发,即最低一档为700元,最高一档为990元(见附件)。
二、市辖六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四类地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90元的70%-99%计发,即最低标准为483元,最高标准为683元(见附件)。
三、失业保险各项补贴随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2年1月起执行。
附:柳州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照表
主题词:失业保险 发放 标准 调整 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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