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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3 00:00 【字体: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完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1号)精神,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一)实行全区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所在县、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二)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各级劳动保障站要开展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就业失业状况实名制调查摸底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台账和就业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台账,运用广西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准确掌握就业失业状况。

(三)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后,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办理落户手续前到各县区劳动保障站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表》填写,劳动保障站盖章后凭《就业失业登记表》到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各县区劳动保障站将资料录入广西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四)加强与社保部门的配合。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处于就业状态的农村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时需到常住地所在县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就业登记,各县区就业服务中心运用广西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准确掌握就业失业状况。

(五)切实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坚持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服务水平,做好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审核和发放的衔接工作,保障持有居住证的引进人才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

二、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一)建立健全覆盖我市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信息化网络建设,逐步实现我市公共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市县乡村四级联动,完善功能,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岗位信息、职业介绍等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

(二)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帮助其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

(三)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采取开展职业培训、鼓励灵活就业、扶持自谋职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多种措施,提供就业援助,并按规定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帮助其实现就业。

三、大力开展职业培训

(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在岗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加强培训质量的监管,确保培训实效。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参加养老保险,做好转移接续

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在用人单位就业、尚未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已申请获取城镇常住户口登记的,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件及常住户口登记材料(原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根据本人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申请参保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亦可以居民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对居民参保人缴费是否给予补贴及具体办法,另行下文明确。

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之前已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可按现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规定执行;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可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参加医疗保险,做好转移接续

(一)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用人单位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其户籍为城镇居民的,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从业居民可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户籍为农业人口的,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参保资金补助。

(二)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原户籍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一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16号)精神,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常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农合经办机构),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

转移到本市居住后,无本市城镇户籍且不属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但在本市居住的其他外来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以以个人方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全额缴费,不享受财政补助。参保后享受与本市参保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障。

六、参加失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用人单位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农业转移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符合条件的人员还可享受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代缴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物价补贴、春节一次生活补贴、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待遇。参保单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小微服务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及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优惠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得到一次免费职业指导、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对其他常住人口有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通过就业服务中心、街道、社区提供一对一、面对面人性化的就业服务,为他们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各项援助服务,并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

七、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合法权益

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被认定为工伤后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流动工作的农民工,可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由用人单位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工伤保险政策和待遇与城镇职工一致。

八、工作要求

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县区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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