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9〕103号)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9-11-06 19:00 【字体:小中大】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29日
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推动我区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取消参保、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对新落户城镇的农村籍大学生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自2019年12月1日起,我区农村籍大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自治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社区、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集体户,为有意在我区城镇落户的无就业单位人员、无自主产权住房者提供落户便利。(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坚持义务教育全覆盖。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实行分类排序,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第六条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已经确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因户籍改变受到影响,可以继续享有农村“三权”合法权益。其中,进城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原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扶贫办、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公安厅)
第七条进城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可优先办理不动产权证,享受免交不动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及免费邮寄居民身份证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自然资源厅、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财政厅、扶贫办)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人员可在当地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九条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相关政策享受各级财政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
第十条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依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区内顺畅转移接续。(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一条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当地享受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且可继续以农业转移就业劳动者身份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二条自治区根据上一年度各市县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专项安排进城落户人口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安厅)
第十三条自治区根据上一年度各市县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在农业转移人口奖励资金中对进城落户数量较多的地区安排资金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