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规定。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适用。
享受权利
- 基本公共服务
- 便民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子女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免费享受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育龄夫妻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指导;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活动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证件样式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 个人申领
- 集体申领
- 港澳台居民申领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另:根据自治区公安厅研究制定的《广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在广西区内缴纳社保或就业、经商、就学,或在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已满半年的流动人口以及经设区市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凭相关证明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申请人应区别情形或事先咨询居住地派出所,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广西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办理材料
①《广西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以下证件之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
③居住地住址证明或就业证明或就读证明。
根据个人具体情况选择提交材料。(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以下之一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2)就业证明包括以下之一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以下之一材料: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