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民规〔2020〕2号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柳州市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柳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0-07-11 10:05 【字体:小中大】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 州 市 柳 州 市 柳 州 市
民 政 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局
2020年7月10日
柳州市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桂民规〔2019〕9号)精神,加快全市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公建民营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养老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
二、公建民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是指,政府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楼、老年护理院、乡镇敬老院、光荣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有条件已经运营的公办养老设施可参照实行。
三、公建民营的原则
(一)养老服务用途不改变。公建民营养老设施应履行公办设施保基本、兜底线的政府保障职责,优先保障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优先保障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注重公办养老设施原有的公益属性,为本地老年人提供优质、安全、可靠的养老服务。
(二)服务水平不降低。实行公建民营后,运营方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行业相关标准,完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质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实现管理服务不低于公建民营前的水平,达到提高床位利用率以及设施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三)国有资产不流失。运营方应保持养老设施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养老机构资产,不得以养老机构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不得从事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四)综合监管不缺失。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运营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规范收费行为。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队伍、设施配备、服务标准、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公建民营实施条件
(一)依规决策实施。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地制定本级公建民营实施方案,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必须按照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开展论证,做到产权清晰、调研充分,资产清查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具体如下:
1.制定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2.论证公建民营必要性和可行性;
3.开展资产清查和评估,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运营方招募方式。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或国家相关规定允许的方式确定养老设施的运营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单一、多个共同招募等方式。投标方不能挂靠投标,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存在特殊情况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应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运营方主体资格要求。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服务团队和医疗服务资源、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运营方。运营方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医疗服务资质;
3.具有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经验及专业服务团队;
4.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5.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
五、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运营管理
(一)合同约束
所有权(或使用权)方与运营方签订运营合同,应使用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制定的《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合同(范本)》,超出合同范本条款内容或权限的,应报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具体应明确:
1.权利义务:运营方应当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安全、法律责任,并按照养老服务行业相关标准,完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质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双方签订合同前,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应与运营方确定原工作人员的安置办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2.合作期限: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养老机构的规模、前期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满意度高且有意续签的运营方,应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提出续签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
3.公益性床位比例: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当地政府兜底保障的有关要求,约定市城区不低于总床位数20%的床位作为公益性床位,各县不低于总床位数30%的床位作为公益性床位,用于接收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优先保障的群体。
4.收费标准:公益性床位收费标准按照保障对象类别由双方协议确定;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确定标准;其他床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5.收益管理:公益性床位闲置时接收社会老年人获得收益,管理模式由双方共同约定。运营方应按国有固定资产投资适当比例提取修缮维护发展资金,用于养老机构建设发展、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等。
6.设施使用费:合同双方应当根据投资规模、市场收益、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优先保障的群体收住数量、承租年限等因素测算,向运营方收取养老设施使用费,养老设施使用费依照财政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7.风险保障金: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议确定风险保障金,防范运营风险。
8.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合同一经签订,运营方不得以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运营方在运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可依法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运营方承担。
(二)日常管理
1.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监督,运营方应定期向所有权(或使用权)方报告资产及运营情况,形成季报、年报。运营方应当对工作报告真实性负责,发现年度内迟报、漏报、不报、瞒报的,应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由所有权(或使用权)方提请本级政府解除合同。如遇到特殊、突发、重大情况,包括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入住老人伤残、死亡等可能影响养老设施运营,或危及入住老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及时报告所有权(或使用权)方。
2.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年内至少开展一次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队伍、设施配备、服务标准、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在评估结束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3.建立风险防控应急预案。所有权(或使用权)方要制定运营方异常退出时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风险发生时要迅速向本级民政部门报告,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做好善后事宜。
(三)监管措施
1.监管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主管,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的方式,县、区级养老设施由同级民政部门主管。
2.监管内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公建民营养老设施的运营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等进行监管,原则上应涵盖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3.监管周期。每6个月至少实地督查1次。
4.公示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及“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将监察结果公示在政府网站、政府服务中心及两微一端平台。
5.监管责任。监管过程中,各级部门应按要求履行监管责任,确保监管有效。民政部门对运营方在运营期间发生的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问题,应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政府解除合同。
(四)政策扶持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有关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水电费、补贴补助、投融资、人才队伍等优惠政策。
(五)退出机制
1.合同期未满运营方退出的,需提前6个月向所有权(或使用权)方提交解除合同申请,确保老年人得到妥善安置后,由运营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依法解除合同并向社会公示。
2.合同期满的,双方应在合同到期3个月前,共同制定入住对象安置办法,确保老年人得到妥善安置后,由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依法终止合同并向社会公示。
3.运营方遇到不可抗拒或违约事件导致公建民营合同提前终止的,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指导、督促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所有权(或使用权)方要制定运营方异常退出时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风险发生时要迅速向当地政府报告,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做好善后事宜,并启动对运营方追责的法律程序。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流程图
2.XX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