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具体管理措施
信息来源:柳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11-06 15:44 【字体:小中大】
2019年5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自治区民政厅实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取消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民发〔2019〕28号),为做好取消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制订以下具体管理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柳州市内从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
二、监督检查机构
由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民政部门负责。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设施条件情况
在自治区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之日起60日内,配合自治区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条件和标准要求,组织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后,发现存在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相关情况报送自治区主管部门,并由自治区主管部门依法撒销原备案、从重处罚、向社会公告、载入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此后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申办方式。
(二)年度报告情况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负责监管的同级民政部门如实编制并提交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三)企业经营情况
检查企业服务质量、内部管理、人员配备和制度建设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等情况;专用设备、工具以及工作场所等情况;生产装配产品种类和数量等情况;产品和服务维修保养、使用培训、售后服务、跟踪指导等情况;执行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等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专项督查
(三)重点检查
(四)第三方评估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示。
(二)实施检查前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内容。
(三)实施检查: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取得相应的证 据材料或询问记录,完整、详尽的检查工作底稿,并交被检查对象确认。
(四)报告反馈:检查组就检查基本情况、被查人存在的问题形成《检查征求意见函》,送达被检查对象征求意见。检查组根据《检查征求意见函》及被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意见,向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检查报告》。
(五)检查处理: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检查报告》及检查底稿等资料进行审理复核,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六)检查结果及处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
(七)检查资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违规经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