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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1 15:26 【字体:

柳政规〔2018〕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

目录

1 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 工作原则………………………………………..(5)

1.4概念、分类与分级………………………….…..(6)

1.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6)

1.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与分级……………..6)

1.4.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6)

1.4.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7)

1.4.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8)

1.4.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9)

2 组织机构与职责……………………………………………9

2.1 应急指挥处理体系……………………………………(9)

2.2 成员部门职责……………………………….…………...10)

市卫生计生委……………………………………………….(10)

市发展改革委…………………………………..…………...(11)

市物价局…………………………………………………….(11)

市工信委…………………………………………………….(11)

市教育局……………………………………………………..(11)

市科技局……………………………………………………(11)

市公安局…………………………………………………….(12)

市民政局…………………………………………………….(12)

市财政局……………………………………………………..(12)

市人社局……………………………………………………..(12)

市环保局……………………………………………………..(12)

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容管理局)……………………………(12)

市交通运输局、柳州机场…………………………………….(13)

市农业局………………………………………………………(13)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13)

市商务委………………………………………………………(13)

市爱卫办………………………………………………………(13)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3)

市安监局………………………………………………………(13)

市旅发委……………………………………………………..(13)

市外侨办……………………………………………………..(14)

市工商局………………………………………………..…….(14)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4)

市红十字会…………………………………………….…….(14)

柳州海关……………………………………………….…….(14)

 2.3日常管理机构职责…………………………………………(14)

2.3.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4)

2.3.2各县(区)、开发区应急机构…………………….…..(15)

2.3.3专家咨询委员会…………………………………….…(15)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16)

2.4.1医疗机构…………………………………………….….(16)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6)

2.4.3卫生监督执法机构………………………………….….(16)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17)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17)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17)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18)

3.3.1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18)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18)

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19)

3.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19)

3.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19)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19)

4.1应急响应原则…………………………………………...…..(19)

4.2应急响应措施…………………………………………….…(20)

4.2.1各级人民政府、新区(工业新区)管委会………….….(20)

4.2.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22)

4.2.3医疗机构……………………………………………..…(23)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3)

4.2.5卫生监督机构……………………………………….…(24)

4.2.6柳州海关………………………….…………………….(25)         

4.2.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25)

4.3应急响应分级……………………………………………….(25)

  4.4 应急响应终止……………………………………………….(26)

4.4.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26)

4.4.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26)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27)

5.1组织保障………………………………………………….….(27)

5.2技术保障…………………………………………………….(27)

5.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27)

5.2.2应急医疗卫生队伍…………………………………..…(28)

5.2.3医疗救治网络………………………………………..…(28)

5.3后勤保障…………………………………………………….(28)

5.3.1物资储备…………………………………..……….…...(28)

5.3.2经费保障………………………………………………..(29)

5.3.3通信与交通保障………………………………………..(29)

5.3.4宣传教育……………………………….……………..…(29)

6 预案管理与更新………………………………………………..(29)

7 附则……………………………………………………………..(29)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开展有效的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做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4)密切配合,科学防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科学防治。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1.4概念、分类与分级

1.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4.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4.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的趋势。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在一个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区)。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设区的市。

    霍乱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并有扩散趋势。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对多个设区的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区首次发生。

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霍乱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乙类、丙类法定传染病局部爆发,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III级标准的事件。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处理体系

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为处置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机构,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卫生计生委。

县(区)人民政府、新区(工业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县(区)、新区(工业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并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

2.2成员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对受害者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县(区)人民政府、新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疫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公共安全体系及应急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协调有关信息资源共享应用。

市物价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密关注市场价格行为,必要时启动价格应对预案,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市工信委: 负责组织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生产;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市教育局:负责加强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 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卫生计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对需要采取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不予配合的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实施社会救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需的经费,核拨应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应急费用,并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社局: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协助做好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病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的污染治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市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柳州机场:负责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建立并逐步完善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体系,从源头上把好蔬菜质量安全关。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与卫生计生部门互通人畜共患疾病疫情信息。

市商务委: 负责组织做好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消费品的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市爱卫办:负责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动员开展清洁卫生、除四害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整改,消除隐患。

市旅发委:负责指导旅行社做好旅游团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旅游服务行业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市外侨办:负责涉外沟通、协调工作;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外宣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全民应急救护普及培训;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柳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相关传染病疫情动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完成各项相关工作。

2.3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2.3.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发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履行相应职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拟定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技术人员、应急物资、技术储备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并上报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评估,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组织制订、修改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单项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区)、新区(工业新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对各地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

2.3.2各县(区)、新区(工业新区)应急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3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县(区)、新区(工业新区)可根据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危险因素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实验室检测,并对县(区)、新区(工业新区)的实验室检测工作予以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各县(区)、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

2.4.3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主要协助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卫生监督所协助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区)、新区(工业新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级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市、县(区)、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成。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3)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4)市卫生计生部门与柳州海关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互通预测预报信息。

(5)市、县(区)、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组建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日常监测工作,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诊断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6)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柳州海关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新区(工业新区)卫生计生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区)、新区(工业新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3.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3.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新区(工业新区)卫生计生部门到现场调查核实,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未被自治区级突发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调查处理。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辐射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和伤病员救治。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5)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通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毗邻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7)组织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组织专业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8)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伤病员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采集生物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病区管理、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及时、如实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伤病员,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或者灾害事故致病(伤)人员,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护。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按照拟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技术调查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

(3)采集相关样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查找病因,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4)对医疗机构以外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或者对疫点进行消毒处理。

(5)对医疗机构以外死亡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

(6)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根据事件性质对公众开展卫生防病知识与应急技能的教育,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供预防医学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4.2.5卫生监督机构

(1)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柳州海关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海关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技术力量,配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它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应急响应分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应急工作的督导检查等。事件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当地有关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支持。

4.4应急响应终止

4.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4.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

5.2技术保障

5.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5.2.2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市、县(区)、新区(工业新区)分别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随时能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2)协助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5.2.3医疗救治网络。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紧急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区)为主体的医疗救治体系,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

5.3后勤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科学制定储备计划。各种药品、疫苗、试剂、防护用品等要及时更新;各种器械、设备要经常调试,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及时有效。

5.3.1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3.2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设施项目建设,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5.3.3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

5.3.4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更新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 附则

(1)县(区)人民政府、新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县(区)、新区(工业新区)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本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并报市政府批准。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柳政办〔2008〕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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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6-21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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