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3-09-25 16:55 【字体:小中大】
1. 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短期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按参保地就医的报销比例执行。
2. 异地转诊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转诊到自治区内住院的,执行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转诊到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 10%;转诊到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国家区域医疗 中心住院的,按参保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执行。
3. 不符合异地就医 (转诊) 备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自治 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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