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 干预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9-19 17:00 【字体:小中大】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2号)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柳州市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
实施方案
孤独症谱系障碍(也称自闭症,以下简称孤独症)是一类发生于儿童早期的神经发育障碍性疾病,以社交沟通障碍、兴趣狭隘、行为重复刻板为主要特征,严重影响儿童社会功能和生活质量。孤独症通常起病于婴幼儿期,目前尚缺乏有效治疗药物,主要治疗途径为康复训练,最佳治疗期为6岁前,越早干预效果越好。通过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可不同程度改善患儿症状和预后。为规范儿童孤独症筛查、诊断和干预服务,促进儿童健康,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广西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精神,根据《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2号)(以下简称“《筛查规范》”)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24〕7号)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市0~6岁儿童孤独症初筛、复筛、诊断、康复、救助的规范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孤独症儿童及家庭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针对目标人群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孤独症科普知识知晓率,增强家长接受筛查、诊断和干预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全面开展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基层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能力。
(四)逐年提高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率。
(五)规范儿童孤独症筛查、诊断、干预康复服务,提升干预效果,减少精神残疾发生,促进儿童健康。
二、服务对象
柳州市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三、服务机构
(一)初筛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初筛服务。
(二)复筛机构:县(区)妇幼保健院承担复筛服务。县(区)妇幼保健院不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由县(区)卫生健康局选定辖区一家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复筛服务。市内各城区(不含柳江区)的复筛服务由市妇幼保健院承担。
(三)诊断机构:具有孤独症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儿童孤独症诊断服务,主要包括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综合医院的儿科和儿童保健科、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
(四)干预康复机构:干预康复训练由具有儿童孤独症干预康复能力的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综合医院、特殊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有资质的儿童康复机构承担。
四、筛查流程和内容
(一)初筛
初筛机构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的服务时间和频次,通过应用《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表》(附件1)等方法(即《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中发育评估相关内容),为0~6岁儿童提供11次心理行为发育初筛服务。
1.初筛时间。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
2.初筛工具
《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表》(附件1)。
3.初筛方法及内容
应用《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表》,筛查0~6岁儿童的发育状况,检查有无相应月龄的预警症状。相应筛查年龄段任何一条预警征象筛查阳性,提示有发育偏异的可能。询问家长,了解儿童是否出现语言功能和社会交往能力障碍或倒退。例如,无法用语言表达、无目光对视、重复刻板行为,或以前可以用语言表达、以前有目光对视,现在无法用语言表达、现在无目光对视等。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初筛异常。一是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存在一条及以上阳性。二是任何年龄段儿童出现语言功能和社会交往能力障碍或倒退。
根据检查结果,填写《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档案》(附件2,表2-表4)粘贴在《广西母子健康手册》上,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检查信息录入“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桂妇儿信息系统”),系统自动生成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档案。未发现异常的,告知家长定期带儿童接受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发现异常的,及时进行健康宣教和干预指导,同时告知家长及时转诊。
4.转诊服务
对于初筛异常的儿童,填写《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初筛转诊单》(附件3),指导家长尽快转诊至复筛机构进行复筛。转诊后未及时就诊的儿童,由初筛机构负责催访。
(二)复筛
复筛机构按照《筛查规范》对初筛阳性儿童进行复筛,通过病史询问、孤独症筛查量表等开展复筛。
1.复筛工具
孤独症筛查量表,包括“修订版孤独症筛查量表(M-CHAT)”、“孤独症行为评定量表(ABC)”;“0岁~6岁儿童发育行为评估量表”(简称“儿心量表-II”)、“Gesell发育量表”等发育量表。
2.复筛方法及内容
病史询问。了解儿童现病史,询问和观察儿童有无语言障碍、交流障碍、行为刻板、兴趣狭隘等症状,了解初筛结果等。应用孤独症筛查量表和“儿心量表-II”、“Gesell发育量表”等发育量表开展复筛。
根据检查结果,填写《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复筛记录表》(附件2,表5)粘贴在《广西母子健康手册》上,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检查信息录入桂妇儿信息系统。
3.复筛结果处理与转诊服务
筛查人员向家长合理解释复筛测评结果,根据结果决定复查或转诊。一是复筛未见异常。告知家长返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接受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3个月内再次到原复筛机构进行复查,仍未见异常者继续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异常者按照复筛异常处理。二是复筛异常。填写《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复筛转诊单》(附件4),指导家长带儿童2周内转诊至具有儿童孤独症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断。对于复筛异常的儿童,复筛机构在积极联系转诊的同时,应及时进行健康宣教,开展个性化指导及干预,减轻或纠正儿童发育偏离。转诊后未及时就诊的儿童,由复筛机构负责催访。
(三)诊断
诊断机构承担儿童孤独症诊断服务。
1.辅助诊断工具。儿童孤独症评定量表(CARS)等。
2.诊断方法。通过病史询问、行为观察、体格检查与神经系统检查、孤独症量表测评及必要的辅助检查等,根据《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或美国精神疾病统计手册第五版孤独症诊断标准综合评估后进行诊断。根据诊断结果,填写《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诊断记录表》(附件2,表6)粘贴在《广西母子健康手册》上,并准确、完整地将诊断信息录入桂妇儿信息系统,诊断机构不能录入的,由复筛机构将诊断信息录入桂妇儿信息系统。
3.诊断结果告知与转诊服务
(1)对于确诊孤独症的儿童,向家长说明诊断结果和病情,告知可采取的干预康复方法,有关康复救助政策及信息,以及可选择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资质的干预康复机构进行干预康复。
(2)对于排除孤独症的儿童,结合临床症状、发育评估及相关检查结果,向家长说明诊断情况。如发现有孤独症以外的健康问题,应告知到相应医疗机构进一步接受诊断和治疗。
(3)对于暂时不能确诊的儿童,告知家长2个月后到原诊断机构复查,并指导家长尽早开展干预。
(四)干预康复
干预康复机构对确诊孤独症患儿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干预康复治疗方案,建立患儿的完整档案,开展康复训练,按要求定期评估患儿康复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五)随访及信息管理
初筛机构负责初筛异常患儿的追访、随访、转诊并及时将儿童基本信息与数据录入桂妇儿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初筛异常登记表》(附件5)。复筛机构负责复筛阳性患儿及确诊患儿的追访、随访、转诊并及时将儿童的复筛信息录入桂妇儿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复筛异常登记表》(附件6)。诊断机构或复筛机构负责将儿童诊断信息录入桂妇儿信息系统,由桂妇儿信息系统自动生成《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诊断结果登记表》(附件7),信息录入机构和管理机构严格执行2017年2月22日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发的《桂妇儿系统数据质量监管实施方案》(桂卫妇幼发〔2017〕3号)中规定的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数据的录入要求和监管要求,开展今日数据今日核对和每月数据总量质控,对录入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查漏补缺,确保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市、县(区)妇幼保健院要做好辖区数据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任务分工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本
方案要求,根据《筛查规范》,科学、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一)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包括人员培训、宣传动员、质控指导。各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项目进展追踪和监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与残联的数据共享工作。
(二)各级残联部门
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辖区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工作的组织管理、具体实施和数据共享,配合制定辖区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实施和宣传工作,指导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做好教育康复干预、家长宣教等工作。
(三)市妇幼保健院
结合妇幼保健院功能定位,加强自身儿童保健科和康复科能力建设,协助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重点承担服务网络、人员培训、业务指导、技术推广、质量控制、健康宣教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负责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儿童孤独症筛查、诊断和干预服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将检查信息录入桂妇儿信息系统。
(四)柳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加强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的政策宣传,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孤独症儿童筛查、诊断、干预工作,发挥康复中心优势和特点,打造医康教综合康复模式,协助做好孤独症儿童康复人才培养、质量控制等工作。
(五)初筛机构
1.开展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相关科学知识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宣传孤独症要早筛、早诊、早干预。动员家长定期带儿童接受孤独症筛查服务。
2.承担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初筛、阳性儿童转诊服务,同时提供干预指导,建立完善儿童心理行为发育档案。
3.对初筛异常、未及时接受复筛儿童进行追访,配合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对复筛后未及时复查的儿童进行追访。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初筛情况,利用桂妇儿信息系统开展数据质控,每月10日前将辖区0~6岁儿童接受心理行为发育初筛人数、初筛异常者到复筛机构接受复筛人数、0~6岁儿童人数等数据上报至辖区妇幼保健院。
(六)复筛机构
1.开展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相关科学知识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宣传孤独症要早筛、早诊、早干预。
2.对初筛结果异常儿童进行复筛,对复筛及复查结果异常儿童进行转诊,同时提供干预指导、随访服务及家长心理支持,管理和完善儿童心理行为发育档案。
3.对复筛后未及时复查儿童,以及复筛或复查结果异常未及时到诊断机构就诊儿童进行追访。
4.对辖区内提供初筛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初筛医疗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评估。
5.负责辖区内孤独症儿童专案管理。按季度统计汇总辖区内复筛异常儿童基本信息与数据,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数据汇总反馈至市妇幼保健院。
(七)诊断机构
1.开展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相关科学知识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宣传孤独症要早筛、早诊、早干预。
2.为复筛结果异常儿童提供诊断,提出干预康复建议,协助有需要的儿童转诊,告知家长相关医疗保障、康复救助和社会救助政策信息。
3.对确诊的孤独症儿童开展随访服务,每3~6个月对在干预康复机构治疗的孤独症儿童核心症状改善、能力发展、生活质量提高等干预效果进行评定,对干预康复机构训练效果进行反馈,促进干预康复训练机构及时调整目标、方案和方法。
4.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孤独症筛查、诊断和干预康复技术推广、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
5.统计汇总本机构儿童孤独症诊断及干预建议相关信息,及时反馈至复筛机构。
(八)干预康复机构
1.开展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相关科学知识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宣传孤独症要早筛、早诊、早干预。
2.向孤独症儿童家长宣传干预康复知识和方法,以及相关医疗保障、康复救助、社会救助政策。
3.向孤独症儿童家长提供干预康复咨询指导服务,开展家庭干预康复技术技能培训,对家长进行心理疏导和支持,提升家长养育、教育、康复能力和参与水平。
4.做好孤独症儿童管理和转诊,与诊断机构配合定期组织开展随访服务,评估康复效果。
5.督促在本机构干预康复的孤独症儿童每3~6个月在诊断机构进行核心症状改善、能力发展、生活质量提高等干预效果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及时调整干预康复目标、方案和方法。
6.选择具有循证支持的科学有效的干预方法,基于儿童发展需要,依据孤独症儿童评估结果和个别化康教干预计划设计课程,按照规范的康复服务流程、干预目标及原则实施专业干预,及时记录干预康复情况。
六、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儿童孤独症筛查、诊断和干预康复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排部署和工作指导,不断提高筛查率、诊断率和干预率。持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结合辖区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局诊断机构和干预康复机构,构建儿童孤独症筛查、诊断、干预康复一体化服务网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服务质量。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推进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信息互联共享,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基层负担,方便群众办事。
七、项目质控
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实行逐级监督指导与质控,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进行线上线下质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以“四不两直”调研方式,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工作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质控和评估。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工作实施情况的质控和评估,针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保证工作实施效果。
附件:1.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表
2.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档案
3.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初筛转诊单
4.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复筛转诊单
5.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初筛异常登记表
6.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复筛异常登记表
7.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诊断结果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