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公积规〔2022〕3号】关于印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轮候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4-29 10:28 【字体:小中大】
柳公积规〔2022〕3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轮候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经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轮候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6日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轮候制
实施办法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精神,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平稳运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对《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轮候制试行办法》(柳公积规〔2020〕1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轮候制是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连续三个月超过90%时,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按照轮候规则对已审批通过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轮候放款。
第二条 轮候制实行期间正常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审批按承诺时限办结。
第三条 轮候制实行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放款条件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贷款审批通过时间的先后顺序,分期分批发放轮候贷款,原则上每旬为一期,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对轮候放款造成影响的,则顺延至下期。轮候贷款发放名单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通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根据上月现金流测算当月可放贷金额,并结合当月实际分旬投放。当月可放贷金额=(上月归集额-上月提取额+上月还贷本金)×80%。当月可放贷金额的90%用于轮候贷款发放,10%用于应急发放。每月发放的轮候贷款资金中,投放于借款申请人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占比不超过10%。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依据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对每期轮候放贷金额做出适当调整。
第五条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连续三个月降至90%以下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停止实施轮候制。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制的启动及停止实施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通告。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轮候制试行办法》(柳公积规〔2020〕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