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辅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8-02 16:52 【字体:小中大】
关于印发《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辅导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印发了《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辅导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辅导实施办法(试行)
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辅导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全流程审批咨询辅导服务,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辅导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职能部门按照“服务优先、辅导靠前”的要求,根据建设单位办事需求,选派专业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辅导队伍,主动、全面、系统地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申请表单填写、材料预审等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咨询辅导服务,是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的一种政府主动服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工程建设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全流程的咨询辅导工作,辅导范围涵盖所有工改政务服务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相关类型服务。
第四条 咨询辅导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
(二)各阶段办理事项;
(三)办理事项材料清单;
(四)网上申报系统的操作使用;
(五)线下资料的提交等;
(六)其他涉及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咨询和辅导的事项。
第五条 联合辅导按照“一家牵头、共同参与、联合辅导、一次告知”的原则,由各并联审批阶段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施工许可阶段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
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第六条 联合辅导遵循以下原则
(一)整体辅导。打破部门界限,集中精干力量,为项目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的咨询辅导服务。
(二)问题导向。以建设单位为中心,围绕审批服务便利化,着力解决建设单位不会办、反复跑、多次问等问题。
(三)靠前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提前介入,主动从审批后台走向服务前台,根据建设单位办事需求,提供相应的审批前辅导服务。
(四)高效便民。联合辅导作为政府提供的主动服务,审批职能部门不得将其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受理的必要前置条件。
(五)一次告知。辅导人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对相关审批阶段或审批全流程进行全面辅导、一次告知。辅导方式如下:
1.集中咨询辅导。一般用于项目单位(个人)分阶段申报审批事项前;
2.个别咨询辅导。采用首问负责制,由首先接待项目单位(个人)的人员根据咨询问题进行辅导,或召集涉及问题的部门共同进行辅导;
3.通过电话方式进行咨询答复。
第七条 四个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和事项要素标准化清单,组织编制通俗易懂的办事指南、技术指标规范等,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网上办事大厅全面、准确公开,及时更新,并确保实际审报操作与对外公开信息保持一致。
第八条 四个审批阶段的审批服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联合辅导工作,在综合服务窗口和牵头部门发起联合辅导通知后,各配合部门应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开展辅导工作。
第九条 联合辅导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要素清单,准确、清晰、有效地答复项目单位的咨询辅导问题;
(二)执行一次告知。严禁多次告知、告知不清不全造成项目单位咨询跑多次;
(三)落实当场告知。对涉及项目申报的相关问题应当当场告知;确属复杂、疑难问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保守辅导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询问与项目审批无关的信息;
(五)通过咨询辅导系统做好辅导记录,整理归档辅导资料。
第十条 联合辅导可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咨询模块,实现咨询内容、一次告知、辅导结果等网上留痕。
第十一条 四个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应当做好审批阶段之间审批与咨询辅导的衔接工作。
上一阶段审批服务完成前,下一阶段的牵头部门应当提前介入,根据项目建设实际,组织列出本阶段需办理的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申请人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查询。
第十二条 市政务服务和市工改办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辅导工作的监督,督促各牵头部门定期对联合辅导情况进行总结。对属于审批服务信息公开不到位或更新不及时的,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加强联合辅导人员培训,推进并联审批事项联合辅导向全事项联合辅导,并逐步向全流程联合辅导转变。
第十四条 四个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分别制定相应审批阶段联合辅导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各县区、新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辅导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