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房金〔2016〕2号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西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发布日期:2016-07-27 16:23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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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房金〔2016〕2号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金管[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一、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全市所有企业(含中直企业、区直企业、以及区外企业驻柳分支机构)应执行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按照《关于调整2016年度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柳房金〔2016〕1号)一至三条的规定确定本单位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或低于柳州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下限。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2016年度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柳房金〔2016〕1号)第四条不再执行。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