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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取消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
适用对象
转供电主体供电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企业直供电)
支持措施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自用电和公共设施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当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8〕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2〕124号)
政策有效期
2018年7月4日至长期
申请途径
申请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发展改革委 0772-2825387 市市场监管局 0772-2618666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供电局 供电服务热线95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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