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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支持措施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政策有效期
2016年7月12日起执行
申请途径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缴纳。
申请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财政局 0772-2825074 市发展改革委 0772-2812007 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0772-262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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