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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2项)》
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
支持措施

对小微企业免征以下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5.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6.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农业部门

7.国内植物检疫费

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9.新兽药审批费

1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11.《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12.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3.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14.拖拉机行驶证费

15.拖拉机登记证费

16.拖拉机驾驶证费

17.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8.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0.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2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2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2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2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2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27.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28.计量授权考核费

环保部门

29.环境监测服务费

新闻出版部门

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林业部门

31.森林植物检疫费

32.林权勘测费

33.林权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35.药品行政保护费

36.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37.中药品种保护费

38.新药审批费

39.新药开发评审费

旅游部门

40.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4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4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政策有效期
2015年1月1日起
申请途径
无需缴纳
申请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财政局 0772-2825074 市发展改革委 0772-28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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