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篇 降本增效篇 资金奖补篇 金融支持篇 要素保障篇 两新政策篇
3.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
适用对象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支持措施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政策有效期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柳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咨询热线2312366
查看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