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

无

柳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咨询热线2312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