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总体稳定,符合有关底线红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符合相关情形的,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 规 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

2024年6月17日至2027年6月17日

可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无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772-37272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