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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小微企业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适用对象
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
支持措施

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承诺书样本见附件)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政策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政策有效期
长期有效
申请途径
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
申请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772-28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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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