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开办融合主题服务
企业开办服务包括: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设立登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医保备案登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基本账户开户等事项。其中主要流程包括以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四种方式申请的企业开办事项。其中,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医保备案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事项无需在表格中另行采集信息,由登记人员录入表格信息后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同步完成办理。
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申请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来源:《公司法》第23条、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材料:

1.《一般企业开办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包括股东、联络员、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身份证明)

5.住所证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注:1.一般企业指的是以上述材料规范完成一般常规性设立登记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

2.一般企业开办需要提交的 5 份材料已整合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等信息形成《一般企业开办申请书》“一套材料”由主表和附表组成。《一般企业开办信息采集表》的内容可根据各地实际进行删减和调整。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补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补充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需补充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补充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5.实施住所承诺制试点地区的企业设立免提交“住所证明”住所证明根据试点地区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6.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医保备案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事项无需在表格中另行采集信息由登记人员录入表格信息后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同步完成办理。

申请条件:

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注意事项: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10.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申请条件:

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申请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申请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住所相关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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