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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43号)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3-10-04 16:11 【字体: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政管办《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日

  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质监局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政管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全区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部分市、县(市、区)的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在2015年年底前,实现全区“一表填报、一窗受理、一站审批、一照核发”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进而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并为“一照一码”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便捷高效,规范统一。按照程序简便、规范高效的要求,建立联办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严格限时办结,为申请人提供快捷高效、标准统一的市场准入审批服务。

  试点先行,统筹推进。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要求,先在基础条件好、试行方案完备、人力资源到位、网络平台成熟的市、县(市、区)先行试点,总结试点经验全区推广。

  因地制宜,鼓励探索。按照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要求推进“三证合一”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多证合一、流程优化、信息共享、部门协作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模式,积极支持符合改革方向和总体要求的创新举措。

  二、改革内容

  (一)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将当前企业设立登记时,需要依次在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三证”)的登记审批程序,改为在工商部门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四部门联动审批、合并办理、结果互认的登记制度,实行“一表填报、一窗受理、一站审批、一照核发”的统一模式。

  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涉及企业有关手续时,政府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特别是财政、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招投标管理等部门以及各商业银行,须认可企业提交的同时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得再要求企业另外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企业因外出经营等需要,确需单独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质监、税务部门须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记载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单独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设置“一窗受理”联办窗口。各级工商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三证合一”联办窗口,具体人员及设备的配置,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联办窗口统一受理“三证合一”申请表及申请资料,一次性采集信息,统一反馈受理意见,统一发放同时加载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的“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

  (三)实行“一表填报”注册申请。申请人只需在工商部门联办窗口填制和提交一份企业登记申请表,填写办理“三证”须告知的申请内容,同时按照“三证”办理要求提供一套相应资料,不需再填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申请表格,不需要分别向工商、质监、国税和地税等部门提交相同的资料,不需要向国税和地税等部门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中,属于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共有信息的,经工商部门审查后,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实行信息互认。申请材料原件由工商部门保存,档案影像资料实行工商、质监、国税和地税等部门共享。

  (四)实行“一站审批”办理制度。联办窗口将受理的“三证合一”申请表及申请资料,通过协同办理信息平台共享至联合办证部门。各部门收到申请信息及材料后,按照职责,同时启动各自的审查办理流程,限时反馈。满足“三证”办理要求准予登记的,联合办证部门分别按本部门赋码规则进行证照赋码,并反馈至联办窗口。联办窗口根据联合办证部门意见,完成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发放“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

  (五)实行“一照核发”登记办法。由工商部门受理窗口将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号同时加载在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向申报企业发放包含“三证”功能、加载三个号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单独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试点。2015年6月起,在南宁、桂林、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的市级政务服务中心正式推行“三证合一”企业登记模式,优化工作流程,完善系统运行。其他各设区市可选择一个县(市、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开展试点。

  (二)全面推行。2015年9月起,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修改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三证合一”工作。

  (三)检查落实。2015年12月,由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政管办联合开展专题督查活动,对各市、县(市、区)的“三证合一”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全面完成全区改革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三证合一”工作由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管理办法,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力度,做好“三证合一”联办窗口正常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场地、人员、设施等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信息平台建设经费。

  (二)健全管理制度。自治区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国税局、政管办要共同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细化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统一限时办理要求。由工商部门牵头制定“三证合一”数据交换标准和规范,开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三证合一’协同办理平台”,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工商、质监、税务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确保数据互换、档案共享、结果互认,并纳入行政效能电子监察体系;同时,要统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对改革落实情况要及时督查、严格考核,确保年底全区实现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并为“一照一码”。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实施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等平台和渠道,深入细致做好改革工作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让广大市场主体了解、支持、参与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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