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柳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10-23 10:20 【字体:小中大】
一、《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规范柳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和使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21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数字证书及财政业务系统授权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办〔2012〕119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业务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3〕40号)及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桂财库〔2016〕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电子印章的范围和分类
柳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范围包括柳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和市直各预算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柳州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和对账等业务时,需要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电子化系统)中留存的电子印章。主要分为三类:
(一)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主要包括财政局单位公章或财政专用章、国家金库章、国库业务转讫章、代理银行财务(业务)专用章、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
(二)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电子印章。主要包括财政局局长章、代理银行法人代表章等。
(三)个人名章电子印章(或个人签名电子签名)(以下简称电子岗位章)。主要包括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工作岗位人员的名章(或个人签名),用于各岗位人员办理业务使用。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为总则,电子印章的制储、领用和备案管理,电子印章的使用、变更和注销管理,附则四个章节,十四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