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区民政局关于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方案
信息来源: 柳北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9-08-19 17:20 【字体:小中大】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9〕29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我市养老服务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等工作,促进我区养老服务行业自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监管办法,建立违法违规和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切实做到“放管结合、风险可控”。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不断激发养老服务消费市场潜力,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全面开放,提高养老机构服务透明性和可预知性,维护养老服务业市场秩序,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开展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有关依法备案工作参照《广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工作方案(试行)》(桂民发〔2019〕29号)。
(1)养老机构备案流程
养老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在具体工作中,区民政局由养老服务部门直接受理备案,如无问题必须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备案办理工作应随申请即收即办,相关材料可以通过挂号信邮寄给当事人。完成备案手续后,区民政局依据所备案的信息和材料并结合广西养老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归集信息向养老机构落实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当备案信息与平台信息不一致时,要及时进行核对查验,并督导养老机构及时更新。
(2)养老机构备案注意事项
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及街道(乡镇)政府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三、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一)监管原则
养老机构依法接受各级行政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各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养老机构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做到公平公正。
(二)监管主体
区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同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所辖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政府部门履职考核责任制,依职责落实养老机构监督检查,提升养老服务市场服务质量。
(三)监管检查对象
柳北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
(二)检查内容
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内容应当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审查检查内容:
1.审查有关书面材料。对养老机构备案信息、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场所使用权证明、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经营范围(如:食品经营、卫生、医疗机构执业)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2.养老机构日常运行监察。
(1)审查养老机构名称、法人、服务范围、服务场所及性质、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养老机构备案书中相关信息更变情况。
(2)审查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是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3)审查养老机构是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是否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是否公开等相关方面进行监察。
(4)审查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管理信息档案,老年人个人档案是否包含老年人基本情况、服务协议、护理日志、交接班记录、健康档案等资料;24小时值班和巡查档案;日常防火检查及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等养老服务相关记录档案。
(5)审查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会员费等情况,是否存在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情况。
(6)审查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是否符合规定。
(7)审查养老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情况,是否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8)审查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养老机构应当符合的事项。
四、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结合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日常监督。
(二)书面检查
要求养老机构将对养老机构备案信息、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场所使用权证明、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经营范围(如:食品经营、卫生、医疗机构执业)等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民政部门进行书面检查。
(三)专项检查
对养老服务领域涉及面较广的重点工作,可联合同级公安、住建、卫健、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等部门实行专项督查,可结合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行动、老年人评估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专项检查等共同开展。
(四)抽查检查
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对当年新增完成备案养老机构总数的25%以及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备案未满1年的养老机构开展抽查。
(五)约谈检查
养老机构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辖区内养老机构发生性质严重的,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可酌情开展约谈检查。
(六)年度检查
每年对养老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养老机构应向实施备案的民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网点、运营管理、人员、财务管理、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以及接受、使用捐赠、志愿服务等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区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安排,确定书面、专项、年度检查时间和抽查单位,报送检查计划至上级民政部门,同步下发检查通知,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接受事中事后监督。
2.组织实施事中事后监督。区民政部门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要求对养老机构实施事中事后监督,并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形成部门检查报告,养老机构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3.限期责令整改。区民政部门对检查不合格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检查情况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完毕后开展二次监督,视整改情况作出再次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养老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程序
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计划,随机抽查辖区管理范围内检查对象,随机组成监察组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约谈等方式,实施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相关规定,区民政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依法开展处理,同步报上级民政部门。发现涉及养老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公安、住建、卫健、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等部门工作职责分送同级相关部门。发现养老机构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在开展服务过程中,违法相关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且未构成行政处罚以上情节的,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约谈提醒;
(2)责令限期整改通知;
(3)提交专题整改报告;
(4)记入不良诚信档案;
(5)向社会公开违法行为。
政府部门建立履职考核责任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公平公正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督职责,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监管工作责任。要深刻认识加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精心部署安排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督促落实责任。区民政部门应积极履行业管理职责,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第一时间约谈机构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或联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治。要充分运用社会组织年检信息,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切实增强主动监管意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二)健全长效机制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对养老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区民政部门可采用书面检查、抽查检查、约谈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情况。同时要在健全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查漏补缺,梳理整改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建立整改工作责任制度,形成整改情况后续跟踪制度,将整改情况定期报告,形成科学高效的配套整改制度体系,切实抓好整改问题的落实。
(三)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转变监管理念,创新养老行业监管的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养老行业监管搭上“互联网+”,逐步建立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卫健等部门的对接机制,发挥多方面力量和优势解决养老服务业监管重点难点问题。
(四)建立养老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被列入“黑名单”的养老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取消特许经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补贴、给予表彰奖励等资格。
(五)建立养老机构年度报告制度。区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按时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及时对其年度工作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并适时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关于成立××××的审查意见
(发起人):
你们提交的《关于成立××××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们申请成立的“××××”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和服务场所等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我局同意成立,愿意作为××××的业务主管单位,按规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拟成立的××××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捐助性法人,请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公民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养老床位数量:
9.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10.联系人: 联系方式:
11.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2.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13.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4.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5.如经营范围有专业性要求的,需提供食品经营、卫生、医疗机构执业等材料(复印件)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
: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及有关材料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备注1:回执编号采用11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2位数为公元纪年后两位;3—8位数为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可从民政部网站“民政数据”中查询);9—11位数为证书序列号,分别从001—999顺排。如柳州市鱼峰区2019年第2家养老院备案,它的证书编号为:19450203002。)
(备注2:行政区划代码为柳州市本级450200、城中区450202、鱼峰区 450203
柳南区450204、柳北区450205、柳江区450206、柳城县450222、鹿寨县450223、融安县450224、融水苗族自治县450225 、三江侗族自治县 450226)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如下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收费管理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机构备案“一次性告知单”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原件2份);
2.备案承诺书(原件2份);
3.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
4.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2份);
5.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2份);
6.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2份);
7.如经营范围有专业性要求的,需提供食品经营、卫生、医疗机构执业等材料(复印件2份)。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不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不利用养老机构的设施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稳定隐患,组织养老服务人才开展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自治区级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清单
1.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
2.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
3.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29号)
4.关于我区养老机构用水、用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4〕145号)
5.关于推进广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发〔2014〕61号)
6.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用电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15〕17号)
7.关于降低我区养老机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5〕45号)
8.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桂财社〔2015〕186号)
9.关于印发《广西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6〕34号)
10.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6〕40号)
11.关于印发《广西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6〕43号)
1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6〕63号)
柳州市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清单
1.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2016-2020 年)》的通知(柳政办〔2017〕186 号)
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7〕24 号)
3.关于下发《2012 年柳州市民政局开展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民发〔2012〕31 号)
4.关于试行柳州市居住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套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柳规发〔2013〕17 号)
5.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民发〔2013〕69 号)
6.关于印发《柳州市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从业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民发〔2016〕114 号)
7.柳州市物价局 民政局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柳价费〔2016〕31 号)
8.关于印发《柳州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民发〔2017〕2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