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中院调研关于我市螺蛳粉餐饮行业发展特许经营模式引发的思考
连锁加盟?这些问题要留意!
信息来源:柳州日报 发布日期:2015-12-04 12:00 【字体:小中大】
螺蛳粉作为我市一张特色美食名片,如今已美名远播。目前,我市的螺蛳粉店有1000余家之多,在全国也有近5000家门店,行业年营业额超过100亿元。
无论是在柳州本地还是在外地,越来越多生意人倾向于采取连锁 、加盟的形式来分螺蛳粉的“一杯羹”,我市法院受理的螺蛳粉行业特许经营权纠纷案件也因此逐年增多。为避免纠纷,民众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调研,对我市螺蛳粉餐饮行业特许经营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问题一】特许经营合同名称使用混乱。绝大多数螺蛳粉行业经营者普遍将特许经营简单理解为“连锁”“加盟”而使用加盟合同、连锁经营合同等合同名称,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易出现纠纷。
【建议】特许经营合同具备以下基本特征要素:第一,合同双方身份独立;第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商标 、商号 、经营模式等企业智力资源或者专利 、经营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为被特许人掌握 、使用技术提供培训 、营业指导和技术援助;第三,采用统一经营模式,并由特许人持续提供后续服务,这主要体现在店面的形象 、环境 、产品 、服务等方面,持续的后续服务主要包括技术支持 、业务培训 、物流配送 、广告宣传 、售后服务等。双方当事人若签订具有以上特征的合同,则应使用正规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名称。
【问题二】特许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不具备“两店一年”特许条件的现象大量存在。比如:被告罗某、陈某经营“某鸭脚轩”,原告许某与被告协议约定:许某依靠“某鸭脚轩”的知名度开展经营活动。但许某的店铺仅经营了几十天,就被工商部门以“‘某鸭脚轩 ’业主是个体工商户,不具备设立分支机构或特许(加盟)连锁的条件”为由进行查处。许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加盟协议无效,罗某与陈某向其返还加盟费2万元。
【建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特许人必须具备如下主体条件:一是特许人必须是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二是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两店一年”特许条件)。
【问题三】加盟费性质及返还条件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费用问题难以厘清。
【建议】从实践来看,特许经营费用往往包括加盟费 、特许权使用费 、保证金等其他相关费用,特许权使用费 、保证金的性质相对比较明确,但加盟费的性质争议较大。
从广义上讲,加盟费包括特许经营初始费 、特许经营维持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特许经营初始费一般是指是被特许人进入特许经营体系的门槛费。特许经营维持费是在特许经营合同持续期间,被特许人需要持续地向特许人交纳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主要是指履约保证金 、培训费 、设备费 、产品费等费用。特许经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对加盟费的性质及返还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纠纷。
【问题四】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不全面,合同以限制或约束被特许人的行为为主要内容,从而引发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建议】特许人应在合同中披露自身经营信息 、知识产权权利信息等方面内容。对特许人违反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一般有三种民事救济方式,即合同撤销 、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 、胁迫或乘人之危致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合同。其中,涉及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主要是由隐瞒真相 、虚假陈述或引人误解的陈述构成的特许经营欺诈。
对此,受害人一方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确认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撤销合同,使合同从始至终无效,在合同被撤销后,投资者可以请求特许人返还因加入特许经营体系而支付的加盟费 、商标 、商号使用费 、货款保证金;第三,受害人如受有损害,可以要求赔偿。
【问题五】《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在实践中,特许人往往利用被特许人急于创业的心理,对被特许人的退出设立重重限制。
【建议】实践中,如果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能否依据该条款主张单方解除权?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组认为,被特许人可以依据该条款主张单方解除权,且“一定期限”应截至被特许人开始利用特许人的主要资源开始经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