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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燃气安全,广西公布6起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3-09-06 09:05 【字体:

9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广西2023“铁拳·桂在真打”民生领域案件查办燃气及相关产品(燃气安全整治专项第一批)专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3例,涉嫌销售带调压设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1例,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1例,经营不符合标准家用燃气灶具和热水器案1例。具体情况如下:

梧州市:长洲区林某厨具电器城涉嫌销售带调压设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8月18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长洲区两广综合大楼的林某厨具电器城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主体销售的47个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阀门带有压力调节功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中“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予以扣押,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玉林市福绵区:广西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2023年7月20日,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西某燃气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公司的充装场内发现有已充满液化石油气的非自有产权气瓶183个,其中16个未经定期检验合格、4个属报废瓶。经立案查实,当事人充装前未对气瓶进行检查、记录,且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8月15日,福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河池市天峨县:刘某液化气送气送水供应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3日,天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刘某液化气送气送水供应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营业区货架上摆放有无厂址、无厂名、无生产日期的家用燃气灶具27台,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中“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7月19日,天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北海市合浦县:彭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4月19日,合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彭某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前,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彭某购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共24件,货值金额2800元。经查,当事人通过小轿车将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运送到合浦县各个乡镇销售,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中“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河池市都安县:某电器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1月10日,都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都安某电器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门店货架上摆放销售5台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该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中“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3月15日,都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具,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柳州市融安县:某百货经营部经营不符合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和热水器案

2022年11月23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融安县某百货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待售的家用燃气热水器和家用燃气灶具中,有4台家用快速热水器未配备标准排烟管,17台家用燃气灶具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货值金额共计38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2023年2月20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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