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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20〕19号 《柳州市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7-14 16:00 【字体:

一、关于补偿范围

《柳州市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补偿范围是依法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户);2020224日前与持证合法养殖场(户)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的养殖户;持证合法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享受自治区特色产业奖补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其他合法养殖场(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作为补偿对象,对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政策明确了补偿范围,理解养殖户面临的具体困难,也积极引导养殖户了解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对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强烈呼声,引导广大养殖户看清大形势、调整发展方向。我们要密切关注从业人员面临的困难和诉求,主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做好政策解释说明,争取理解和支持。

二、关于补偿种类

《方案》规定补偿的种类为:涉及的人工繁育补偿物种为王锦蛇、眼镜蛇、滑鼠蛇、竹鼠、豪猪、果子狸、海狸鼠、蓝孔雀、赤麂等9种,其中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业部门同意为非食用性用途的,对其人工繁育主体不予补偿。

《决定》第二条: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经我们摸底调查,我市涉及人工繁育物种、未出现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之列的,有王锦蛇、眼镜蛇、滑鼠蛇、竹鼠、豪猪、果子狸、海狸鼠、蓝孔雀、赤麂等9种,这9种列为处置对象,并给予补偿。非食用性用途的,本次不进行处置,其主体也就不予补偿。

三、关于补偿标准

《方案》的补偿标准就是方案附件《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处置标准及处置方式》,有些是按重量补偿,有些是按只或者头补偿,标准是《广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指导意见》制定的标准。这是自治区综合考虑养殖成本和设施等因素测算的单位成本为全区统一补偿标准。也就是说,全区都是执行这个标准,补偿金里已包含了养殖成本和设施等因素,请各部门与养殖户做好说明。

四、关于补偿方式

《方案》明确的补偿方式按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指导意见》已明确,自治区补偿统计时间节点是自治区与各市县区财政结算补偿资金的数量统计节点,不是各市县补偿的时间节点。同时,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做好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处置工作的通知》(桂林发【202011号)要求“各市县可根据各自的实际自行以开始实施补偿处置之日为时间节点,确保补偿处置工作做到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自治区财政补偿基准日为202036日。动物数量以截至202036日各县(区)统计数为依据,重量以移交时实际重量为依据。补偿资金实行分级负责,由自治区与市县(区)按比例承担,贫困县实际支出的补偿资金按照自治区、市、县(区)5:3:2比例分担,非贫困县实际支出的补偿资金按照自治区、市、县(区)3:3:4比例分担。同时,按照《决定》第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以及自治区《指导意见》“坚持以县为单位开展补偿处置工作,县级政府是补偿处置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是工作主体,自治区和设区市予以具体指导”的工作要求,各县区可以在《指导意见》、《方案》的基本原则基础上,根据本区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统计核实结果,研究制订本区域补偿方案。

五、关于处置方式

《方案》对处置方式明确“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综合利用、转产转型、科学放生、种源留存、无害化处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处理方式等。”

《决定》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要求:1.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防止引发次生问题(科学实施放归自然、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2.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作为补偿对象,对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3.加强跨区域沟通协调,避免补偿标准差距过大引发新的矛盾;4.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工作要做到“一户一策、因户施策”。

所以,《方案》提出的处置方式是符合国家政策和文件精神的。我们坚决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精神,对列入禁食范围在养野生动物切实做好妥善处置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方式和要求组织实施,一律不得由养殖企业或养殖户擅自放生、灭杀或遗弃,做好工作衔接,把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与养殖户调整生产经营方向相结合,尽可能发挥其现有养殖设施的作用,减少损失;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慎用无害化处置措施。坚决反对一律灭杀等粗暴、简单做法。特别是对在养野生动物健康个体,要尽可能通过放归自然或调配用于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充分发挥其生态、科研和其他社会价值。希望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宣传引导,有效落实《决定》,积极稳妥、平稳有序解决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相关问题,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共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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