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柳政规〔2020〕31号《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8-31 02:25 【字体:

《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方案》政策解读


一、《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制定的必要性

2016113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781日正式实行。根据市委要求以及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精神,市政府要做好条例实施的相关工作。其中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莲花山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致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2017年《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723号文)第四条明确“市政府确定的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具体问题,提出莲花山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方案。”

二、《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制定的依据

本方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结合《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723号文)制定。

三、《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内容解读

(一)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补偿,主要指对本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范围内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的补偿活动。

(二)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的原则

生态保护补偿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三)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的对象

生态保护补偿主要针对区域内征地拆迁、林地损失、畜禽养殖损失、墓葬迁移损失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补偿。凡是在《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办法》颁布实施后违规进行抢建、抢种、抢养的不在补偿范围。

(四)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的标准

1.征地拆迁的补偿

因禁止、限制或者便于管理的因素,保护范围内实施征地拆迁的,按照柳州市现行征地补偿方案执行,并与当地整村改造政策相衔接。

2.林地的补偿

1)对核心保护区内的商品林地采用租赁的形式,林地租金标准参照广西三门江林场与原柳州市林业局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柳州市政府给予三门江林场林业发展扶持资金商品林部分的补偿标准执行。公益林地的补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另行补偿。

2)对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内现状为桉树等速生丰产林的商品林地,林地所有者可自行按照林相改造规划要求实施改造,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土地改良费。公益林地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另行补偿。

3)通过林相改造和保护修复等措施,林地所有权人按照森林分类区划要求自愿将现状商品林通过核批变更为生态公益林的,参照市政府出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林地青苗费,以后每年按照统一测算的林地平均产值给予补偿,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

4)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制定各片区的土地改良补助标准。

3.畜禽养殖的补偿

畜禽养殖补偿参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1723号)文件执行。“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主整体搬迁拆除补偿金额以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主动配合的关停养殖场的,按照如下标准奖补:养殖禽舍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100元的奖补(简易禽舍按每平方米60元);养殖畜舍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150元的奖补(简易畜舍按每平方米100元);其他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所,需要关停、搬迁拆除的,可按照上一条的补偿和奖补标准进行。


4.水产养殖补偿

1)核心保护区内的鱼塘等水产养殖场所全部征收,参照市政府出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其予以补偿。

2)其他区域内的鱼塘等水产养殖场所,因生态修复需要禁止养殖的,可参照上一条标准执行。

5.墓葬迁移补偿

保护范围内原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迁移或深埋。搬迁补偿标准参照柳州市现行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执行。

(五)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返回 文字解读

首页

走进柳州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回应

数据专题

柳政规〔2020〕31号《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8-31 02:25

分享至: